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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事由的发现与确认

  

  1.发现和确认再审事由的违法重要性标准。这主要体现在对程序存在缺陷的责问理由中。(1)对生效裁判所依据的裁判程序的审查,首先明确审查目标是合法性审查,而不是正确性审查。即仅当程序存在瑕疵时使得生效裁判的结论的正确性成为疑问时,才值得考虑程序的瑕疵问题。(2)违法重要性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因为无论是站在当事人的主观立场上还是站在客观的立场上都不存在一个令人信服的标准来区分“最严重的”或“严重的”程序错误和“轻的”或“较轻的”程序错误,即对当事人而言,任何导致对其不利的裁判的程序错误都是一样的严重的。故程序瑕疵严重性的评价来源于考察程序瑕疵是否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程序的基本权利。诉讼法中的规定有必须绝对遵守,有仅为注意规定的,亦有在当事人争执的情形下视为补正的,要作较为详细的区分。必须遵守的如合议庭组成是否合法,当事人是否得到了合法诉讼代理,当事人是否合法行使处分权和辩论权。对当事人不服申请理由中的程序问题的置疑考察,不能盲目扩大。


  

  2.发现和确认再审事由的因果关系标准。即(1)生效裁判存在程序的瑕疵或者制作裁判过程中出现了违法性;(2)这种违法性与裁判结果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3)违法性是否具备了规定的再审事由,并符合列举事由的目的。所谓相当因果关系,在实务中是指因存在违法行为而给裁判实体内容带来影响,如果不发生这些违法行为则裁判实体内容很可能由相反或不同的判断构成。如果不存在这种因果关系,尽管存在程序的瑕疵或者在制作裁判的过程中存在违法性,生效裁判也不应当撤销,而准许其提出再审申请。


  

  此外,有的论著还将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列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标准。实践中不少审判人员也是这样掌握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和做法是不符合立法精神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是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法定条件,而非准许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从《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来看应当准许当事人申请再审所必须符合的法定情形看,有的并不以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为前提。例如,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或者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行为的,当事人都有权申请再审。但符合这些法定情形并不意味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只是可能有错误。因此,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不是准许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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