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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法庭中的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关系

  

  “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发展以来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的定律及推算方式而已”。[17]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中的“审执合一”和“审执分离”利弊比较告诉我们,在人民法庭审执关系的设计上,应采取“审执合一”为原则,“审执分离”为例外,而不是墨守成规一律实行“审执分离”。


【作者简介】
杨春华,单位为暨南大学。

【注释】林升格:《强制执行法理论与实务》,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124页。
肖建国:“审执关系的基本原理研究”,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
如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执行机构对案外人异议处理的规定就是执审不分的表现。
如现行的执行机构虽然单独行使执行权,但因其处理的事项包含了审判事项,所以即使行使机构单独行使执行权也会存在“审执合一”或“审执分离”问题,且其可延伸至在执行机构没有建立前,由执行人员单独行使时。
参见“北京市55个人民法庭职权重新划定”,载《新京报》2005年7月8日。
参见“深圳市宝安区法院部门职责”,载http://www.bafy.gov.cn/article_show.php?artid=2090
参见“关于人民法庭执行工作的调研报告”,载http://blog.chinacourt.org/wp-profile 1.php?p=7065&author=1494。
参见“中山市人民法院机构设置”,载http://www.zscourt.gov.cn/fyjs/jgsz.php?id=203&item=26 , 2007年10月11日发布。
引自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执行理论与实务研讨会所提交的调研报告论文。
参见浦兴祖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91页;熊先觉:《中国司法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4-6页;鲁明健主编:《中国司法制度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2页。
方立新:“司法独立原则评析”,载信春鹰等主编:《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40页。
《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第6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0-223页。
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当代中国司法结构及其社会政治功能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4页。
(美)帕森斯:《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梁向阳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a年版,第155页。
沈德咏:《强制执行法起草与论证》(第一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05-311页。
徐志东:“人民法庭受案特点及其应注意把握的问题”,载http://www.chinacourt.org/puhlic/detail.php?id=148746&k_title=人民法庭&k content=人民法庭&k-author, 2005年1月31日发布。
转引自陈新民:《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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