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语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结合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治发展水平等现实国情,兼顾了传统和先进经验.较为宽泛地对民事再审事由进行设计,采取了“列举主义”,尽可能地为受到错误裁判损害的当事人提供救济机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把握再审事由时,应当严格限定在法律条文列举的具体事由上,除此之外,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不允许根据其他未加列举的事由提起再审{12}。对于已经列明的程序性事由之外的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必须结合“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判断。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程序性再审事由以及再审程序其他方面的修订,是向构建再审之诉迈出的非常重要的一步。我们期待着我国民事诉讼法下一次的全面修改,以进一步完善民事再审制度。
【注释】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纠错”程序有三种途径。即第三人异议、申请孵审和向最高司法法院提起上诉.统称为“非常上诉途径”。此处仅为申请再审程序。
【参考文献】{1}张卫平.现行
民事诉讼法任务的构成及修正(J).法学,2006,(5)。
{2}(日)兼子一,竹下守夫.白绿铉译.
民事诉讼法.新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49。
{3}毕玉谦,谭秋桂,杨路.民事诉讼研究及立法论证(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030。
{4}谢怀拭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37—138。
{5}白绿铉编译.日本新
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14。
{6}罗结珍译.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20。
{7}中国台湾地区“
民事诉讼法”(A).樊崇义.诉讼法学研究·第六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34。
{8}常怡.比较
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665—666。
{9}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调研小组.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56。
{10}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J).法学研究,2000,(5)。
{11}田平安.程序正义初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00—106。
{12}黄松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