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法院解决群体纠纷的方式,在我们国家司法实践中大部分都是存在的,并在实施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总结出了一些好的经验。但整体上看,由于缺乏理论的指导和法律的规范,这方面亦存有不少问题。比如,一些法院为了多收诉讼费和增加案件数量,过多地考虑法院自身的利益,不恰当的限制诉的合并、行使诉的分离等权力。这样做的结果,法院和律师的收费提高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却增加了。同时,一个诉讼完全可以解决的案件,被分拆成多个案件,使案件的统计数字严重扭曲,群体诉讼、共同诉讼的功能得不到发挥。以至于在一些法院,通过一个诉讼处理的普通共同诉讼案件都很难找到,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倒退。
鉴于此,我们需要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总结我国用此类方式解决群体纠纷的经验和教训,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逐步将这些方式上升到司法解释或立法层面,以指导我们的司法实践。
【作者简介】
杨严炎,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注释】本文受美国福特基金会研究项目“解决群体纠纷的理论与实践”(项目批准号:10551035)资助。
范愉编著:《集团诉讼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2—384页。
参见江伟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34—135页。
范愉:《集团诉讼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8页。
参见杨严炎:《共同诉讼抑或群体诉讼——评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性质》,《现代法学》2007年第2期。
大庆联谊股票虚假陈述案的受害者遍布全国各地。在媒体的协助下,2002年1月16日,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下达的第二天,《上海证券报》头版刊登了“为投资者讨回公道,律师征集诉讼委托”的消息,接下来的一段时间,上海国浩律师事务所的宣伟华律师和她的同事们各司其职:秘书接听投诉者的电话,——登记下来来电者的姓名、地址、通讯方式和股票买卖情况,律师们则在准备诉前材料。宣伟华还在当年2月5日的《上海证券报》上发表了一篇《教你告状六步骤》的指导性文章,该文详细介绍了从投资者向律师事务所电话咨询和委托登记,投资者按照要求向律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文件、事务所建立原告信息库,并向符合原告资格的委托人寄送诉讼代理协议等具体步骤。
参见章武生:《美国集团诉讼的分析与借鉴》,《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陈荣宗著:《诉讼当事人与民事程序法》,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53—54页。
沈冠伶:《示范诉讼契约之研究》,《台大法学论丛》第33卷第6期,第1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