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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群体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

  

  第三,群体诉讼制度改革要适应不同类型不同要求的群体诉讼案件的需要。起诉到法院的群体纠纷案件,情况各异,不同类型的群体案件,应适用不同的程序。这就要求国家要建构多元化的群体诉讼制度,不仅要有多种类型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而且要有多种类型的替代型群体诉讼制度,以满足不同类型群体案件的要求。在建构适应不同类型不同要求的群体诉讼制度的同时,根据处分权原则,应尊重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法院对诉的合并与分离均应有正当理由。既要考虑便利法院办案,也要考虑便利当事人诉讼,真正做到司法为民。


  

  二、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改革方向


  

  代表人诉讼在群体诉讼中居于核心地位,代表人诉讼的改革是我们首先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关于代表人诉讼,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4条和第55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形式的代表人诉讼,对这两种代表人诉讼基本上维持现状是学界比较一致的观点。争议较大的主要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是否增设美国式的集团诉讼。对此,学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增设美国式的集团诉讼,该观点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的形式体现出来的。[2]其理由主要是:在我国,有很多受害的权利人并不积极行使权利,这种“躺在权利之上睡觉”的行为虽然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但实际上对违法的厂商企业是一种纵容,而行政机关的制裁行为并不足以遏止不法厂商侵害消费者的行为,不利于正常的市场秩序的维护。另一种观点则对此持反对态度。其认为,美国式的集团诉讼绝不是解决中国社会问题和民事纠纷的有效手段。建议稿的作者似乎对美国集团诉讼的困境与难题完全无视或不知,对集团诉讼存有许多弊端视而不见,这样的立法态度是非常危险的……国内许多引进集团诉讼的主张者在研究方法上均存有类似问题。社会和法律界应该从对群体性诉讼的迷信中尽快清醒过来,通过社会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减少群体性纠纷发生的几率,通过多元化的社会的综合治理化解群体性纠纷,通过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减少或分流群体性诉讼,才是更符合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根本道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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