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二十年国有财产的大量流失,数字触目惊心。国家的民事利益急需要保护,并且通过司法程序的保护是重要的保护方法,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是我们国家必然的选择。如何发挥作用,应当从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的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等方面进一步论证,创立一个新的理论,而不是套用民事法律的检察监督理论。
【作者简介】
刘恒,单位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注释】笔者认为:从性质上讲,这属于公益诉讼,不属于检察机关对民事法律实施的监督内容。这是检察机关应当适用民事法律提起诉讼的法定义务。认为涉及到民事法律的实施,就属于民事检察监督的内容,泛化了民事检察监督的含义。并不是由民事检察部rJ实施的工作就应当属于民事检察监督的内容。只不过附带民事诉讼这项工作由检察机关实施更为合适而已。
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5)5号、法复(1996)13号、法复(1997)2号、法复(1998)17号、22号、法复(1999)4号、法复(2000)16号、17号。
检察机关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抗诉工作中,常会出现法院裁判确实错误,抗诉有理,而有个别法院就是不愿意纠正错误裁判的情况,导致监督乏力。
中国法律年鉴1996年卷(144),2000年卷(152),2001年卷(182),2002年卷(208),2003年卷(171),2004年卷(161),2005年卷(179),2006年卷(146)的相关内容。这些内容都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提供的。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审判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协调配合的若干意见,载民事行政检察指导与研究·总第4集,法律出版社,2006,(185);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高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应用检察建议的意见,载民事行政检察指导与研究·总第3集,法律出版社,2005,(186);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1997)方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等等。
“良性违法”的后果与“良性违宪”的后果有相同之处,相关的讨论参见童之伟:《“良性违宪”不宜肯定》,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这样讲并不是否认检察机关作为一个国家机关存在的独立价值,也不是否认检察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具有的独立价值.只是从检察权的程序性价值的意义上讲是如此。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原告主体资格。关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检察机关的理由一般认为是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
15条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当然是“机”,但是这一理由有些牵强。这一“机关”绝不能理解为代表所有机关,否则,人民法院也可以支持起诉了,没有人会否认人民法院的机关性质。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监督,笔者曾撰文认为《
民事诉讼法》第
14条规定的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内容中当然包括了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参见刘恒:《构建民事执行检察临督制度》,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5期。就是这一结论也是经过分析推理得出的。
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赋予了“两高”司法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