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刘恒
【摘要】在检察机关的各项职权中,行使最“杂”的莫过于民事检察权了。民事检察的范围,从现行法律的规定看仅是“生效的判决和部分裁定”;从检察机关的
宪法地位考察包括任何公权力机关对民事法律的适用范围;从法理上评析: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必须规范在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行使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公权力机关不正确实施国家民事法律,构成了民事检察监督的事实原因。民事检察权力运用是否正确依存于民事审判权力。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在对象上,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机关(包括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容上,应当围绕民事法律在公权力机关的实施;在阶段上,包括诉前、诉中和诉后的任何阶段。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范围;法律监督;公共利益
【全文】
一、问题的缘起
1988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扬易辰在第八次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上指出:检察机关“除了对刑事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外,还应参与民事、行政诉讼,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同年4月1日扬易辰检察长在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又提出:“检察机关要参与民事、行政诉讼,以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肇始于此,民事检察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逐步开展起来了。然而,从1991年《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至今16年来,国家法律关于民事检察的范围的规定并没有改变,而检察机关开展的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范围却在不断地变化,包括了抗诉、支持起诉、公益诉讼、执行监督、对调解的监督等等。福兮?祸兮?缘此,对这些问题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探讨实属必要。
二、从现行法律的规定评析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对于民事检察监督的内容,现行法律只有《民事诉讼法》用了5个条文:一是《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将检察监督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被确定;二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至第200条(修改前是第185条至第188条)的比较具体的可以操作的规定。此外,有人认为《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规定的“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属于民事检察监督的内容。主要理由是民事诉讼适用的是民事法律,而这民事法律是由检察机关适用的,具体是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实施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