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证人保密与保护。性骚扰案件的证人往往与当事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因此证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严格的保障。证人作证时要求对本人身份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二)尊重撤诉权
性骚扰案件的受害人,有时会顾及个人名誉与各种压力而在起诉后要求撤诉,法官对此应予以充分理解,尊重受害人的撤诉权,不要一味地不允许受害人撤诉,更不得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动员、强迫当事人撤诉。
三、性骚扰诉讼的特殊救济
(一)惩罚性赔偿
对性骚扰构成民事侵权的,由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的身体权、人格尊严权受非法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性骚扰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性骚扰案件中,受害人受到的侵害包括人格损害(社会评价的降低)、可能的精神损害(受害人心理方面的痛苦等)和可能的附带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主要由受害人的受害程度、损失大小决定{8}。
但是,由于性骚扰案件的特殊性,受害人遭受的附带财产损害往往较小,而人格损害和精神损害往往较为严重,受害人心灵的创伤可能长时间难以愈合与弥补,也即精神损害是无形的,无法举证,难以量化。因此,美国等国家都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我国可借鉴有关国家的经验,在性骚扰的赔偿责任表现形式上,涉及精神损害的应以金钱予以补偿,必要时可以对性骚扰实施者及其所在单位课以惩罚性赔偿:(1)加害人实施性骚扰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其承担多倍赔偿金;(2)对于工作场所性骚扰,用人单位没有采取必要的预防和制止措施,对性骚扰事件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用人单位承担惩罚性赔偿金。要通过高额经济赔偿的方式,使得性骚扰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促使相关用人单位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便更好地制止性骚扰行为的发生,并且使受害人获得应有的赔偿,让受害人的财产和精神状况尽可能地得以恢复。
(二)雇主(用人单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