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必须妥善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主体多元化带来的特殊问题。例如《公开条例》第37条规定的第三类主体(前两类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性企事业单位,它们从事公共服务,也需要发布信息,也有一个学习新知识、清理旧规范的过程,有大量学习培训和制度建设工作需要抓紧做。
3.抓紧抓好一系列配套工作。鉴于此项行政立法的特殊性,例如各地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实践经验大都已被《公开条例》吸收,《公开条例》经历过多年的建议、起草、修改、调研、征求意见等过程,早已对各地方、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挥了指导作用,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理应有了一定的准备;因此,尽管前进道路会有困难曲折,但人们对于贯彻实施条例,打造阳光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应当保持坚定信心,共同作出不懈努力,包括组织领导、清理规范、调整制度、调整队伍、培训人员、宣传教育、经费投入、硬件建设、政府网站建设、典型案例分析积累等工作。简言之,要通过制度创新来贯彻《公开条例》确立的服务宗旨和便民原则,这也有助于推动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作者简介】
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这方面的作用表现如下:第一,能够有效地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因为政府信息公开以后,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能够为广大群众知晓,这样就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政府部门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实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第二,便于从制度上、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
《公开条例》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一个重要的举措。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的权力运行过程公开透明就会大大地降低腐败发生的机率。第三,能够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因为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聚民意、凝民心、集民智,不断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也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廉洁奉公。第四,有利于推进和统一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公开条例》出台之前,许多地方都推行了政务公开的试点,也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公开条例》出台以后,各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按
《公开条例》进行统一规范。因此,在
《公开条例》出台过程和实施准备工作中,中纪委和监察部以及检察机关给予了积极支持推动。
为了保证这样的规定能够落到实处,
《公开条例》第
35条还规定,行政机关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法上的力度之大,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