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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开法制与服务型政府建设

  

  三、坚持服务宗旨和便民原则与建设服务型政府


  

  《公开条例》是在国内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加快发展步伐的大背景下出台的,是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目标的重要切入点。党的十七大政府报告要求: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些要求,为我们深入思考在新形势下如何提高行政透明度,加快建设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步伐,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


  

  在汶川大地震的抗震救灾工作中,《公开条例》发挥了积极作用。汶川地震发生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抗震救灾工作,政府机关及时、主动、准确地公开信息,发挥了积极的引导和服务作用,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的做法受到了国内外舆论好评,为《公开条例》的实施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尽管还有许多教训和遗憾,但抗震救灾中各级政府机关公开信息的经验表明,认真实施《公开条例》有助于增强民众对于政府的信任,增强民众对抗震救灾的信心和参与、支持力度。政府及时、准确、协调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澄清虚假信息,有助于全社会消除恐慌情绪,减少盲目行动、无效劳动和资源耗费,更科学合理地分配、使用救灾物资和资金,保护和调动捐助人的积极性。


  

  《公开条例》施行不久,行政法制实务中已经暴露出不少问题和矛盾,出现了许多经典案例和事例,引起了各方关注。摆在人们面前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是:


  

  1.要认真解决观念更新问题。人们的观念就是人们的眼镜,戴什么眼镜就看什么世界。因此,《公开条例》实施过程中还有一项非常紧要的任务,就是通过学习教育、培训讨论,认真解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以及所有行政公务人员、广大民众的观念更新问题。在具有行政神秘主义、国家权力至上的政治文化传统的国家、地区,这些传统观念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必须坚决摒弃并树立起当代的行政公开法治观念,包括行政服务的理念,这样才能适应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实践的主客观要求,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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