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打造阳光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2004年颁行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指导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正式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和具体步骤,对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实施纲要》第1条将“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确立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的内容之一。第3条将“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确立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目标,第5条提出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稳私的外,应当公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第10条规定:“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公开条例》正是对于《实施纲要》确立的打造阳光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这一宏大目标的立法保障。
众所周知,《公开条例》规定了怎么保证准确、及时地公布政府信息,这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反腐倡廉有多方面作用。[1]但是,《公开条例》不仅具有增加行政透明度、强化反腐倡廉、树立阳光政府形象的作用,还在于它体现了服务宗旨和便民原则,有助于实现当代政府的服务职能,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而这一点宣传得很不够,至今仍被普遍地忽视,许多人根本不知道政府信息公开及其法律制度还具有服务、便民的功能和品格。
二、《公开条例》确立的服务宗旨和便民原则之分析
《公开条例》确立了保障知情权和提供信息服务的宗旨,确立了一系列指导原则,限于篇幅,这里着重分析一下公开条例确立的服务宗旨和便民原则。
(一)关于《公开条例》确立的服务宗旨
在信息时代,政府部门掌握的大量信息都是非常宝贵的资源,对社会主体的发展可能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公开这些信息,让社会各方面主体充分利用这些信息资源,有助其生存发展,这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公开条例》在这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该条充分体现了当代服务行政的特点,是公开条例的一个亮点,也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现代性的表现,符合十七大报告关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