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公开法制与服务型政府建设

  

  2.政府信息。这是指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则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主动或被动地将在行政过程中掌握的政府信息依法定的范围、方式、程序向社会公开,以便社会成员获取和使用。它是增加行政透明度,建设阳光政府,全面和深入地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公开条例》——尽管不理想——是我国行政公开法制发展的最新成果,它的出台有助于增加行政透明度,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将对政府管理创新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及其法制建设是世界潮流


  

  多数西方国家都在最近几十年乃至最近十几年、几年开始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及相关立法。据了解,当今越来越多的国家不同程度地公开行政活动,目前已有超过70个国家设立了比较独立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公开委员会或信息官),已有超过50个国家出台了信息公开法(包括议会立法或政府立法),不仅包括美国(1966年)、加拿大(1983年)、英国(1999年)、日本(1999年)、南非(2001年)等发达国家,许多发展中国家也进行着立法建制努力。可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法已是一个世界潮流,客观上促使我国必须顺应时代潮流尽快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三)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及其法制实践探索


  

  政府信息公开在我国经历了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进入新世纪,政务公开越来越受到重视并提上议事日程。例如,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通知,对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进行部署并提出要求,该通知将“方便群众,有利于群众行使监督权”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基本原则。再如,邯郸市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试点工作,将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的职权进行逐一清理并公示,取得了积极成效,受到中纪委、监察部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评价。


  

  我国近年来在有关政策推动下,许多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推进信息公开方面进行了探索,作为政务公开标志性活动的“政府上网工程”也得以迅速推行,许多地方政府结合行政审批改革创办了各具特色的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政务超市等)。但过去在广泛推行政务公开的同时,有关立法却相对滞后,影响到政务公开实践成果的巩固,实践呼唤着加快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步伐,由此巩固改革成果。


  

  根据我国《宪法》第3条第4款确立的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走的是地方先行、积累经验后在全国推行的路径。第一部系统地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地方政府规章《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于2002年11月出台,一年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出台,此后北京、成都、杭州、深圳等地也相继出台了此类地方立法,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增强行政透明度、监督政府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提供了行政法依据。在地方立法基础上,经过多年努力,作为中央行政立法的《公开条例》于2007年4月出台,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可见它是我国行政公开法制发展的重大成果和新的起点。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