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开法制与服务型政府建设
莫于川
【摘要】加强行政公开法制、增加行政透明度是当今的一个世界潮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行具有里程碑意义;《公开条例》体现了行政公开理念和行政服务理念,确立了服务宗旨和便民原则,要充分发挥其特殊的社会作用;全社会应深刻认识和认真贯彻《公开条例》确立的服务宗旨和便民原则,这有助于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
【关键词】公开条例;阳光行政;服务宗旨;便民原则;服务型政府
【全文】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公开条例》)是我国行政公开法制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和新起点。它体现了一系列现代行政法治理念、原则和制度创新,所确立的服务宗旨和便民原则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坚持服务宗旨和便民原则有助于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
一、行政公开的基本理念和《公开条例》的社会作用
(一)行政公开法制的基本理念
传统行政强调保密,具有行政神秘主义的品格;现代行政强调公开,不断进行着增加透明度的行政民主化转型。要顺利实现这一转型发展,首先需要树立新的理念,明确如下基本概念:
1.行政公开。这是指行政主体将行政过程和相关要素(除法定情形外)向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开,以利于实现其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及其他合法权利。行政公开包括丰富的内容,如政府的法律文件等情报资料信息公开、行政决定公开、行政职位的开放性、特定职务的公务人员收入状态公开、政府公开采购制度、基层政务公开制度等等。简言之,包括了行政行为及其过程的方方面面的公开制度和方式。行政公开对于实现民主行政和法治行政具有重要作用,被认为是现代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一种基本理念,是当代行政法制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向,也是防治行政权力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而且是促使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性组织积极优质地为公民和社会提供行政服务的一项制度设计,故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立法对此加以规范和保障。简言之,行政公开是当代行政法制的生命,而政府信息公开正是行政公开最主要的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