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刑法应为职务防卫正名

  

  其次,国内外职务防卫的刑事立法可鉴之先例是刑法为其正名的实践基础


  

  《具体规定》中首次使用了“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这一概念,这一概念的实质就是职务防卫。正是在这一基础上,1996年10月10日印发的《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职务防卫权作了尝试性的规定,尽管这条意见没被最后采纳,但这一立法先例对职务防卫刑法规范化的意义非常巨大。


  

  从世界范围看,有不少国家或地区将职务防卫规定在刑法防卫制度中。美国《模范刑法典》将正当防卫分为自身防卫、防卫他人、防卫财产和执法防卫四类。{12}所谓执法防卫(defense for law enforcement),“就是法律许可警察或者协助警察的其他人为实行合法逮捕或者制止已被逮捕的人犯逃跑而运用适度的暴力”。{13}俄罗斯《联邦刑法典》(1996年)第37条规定,“在正当防卫情况下,即为了保护防卫人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权利、社会和国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不受危害社会行为的侵害而对侵害人造成损害,如果并未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则不是犯罪。任何人,无论其职业训练或其他专门训练以及职务地位如何,均享有同等的正当防卫权。无论一个人是否有可能逃避危害社会的侵害或则是否有可能向他人或权力机关求助,均享有这一权利。”{14}此外,我国香港刑法中,也有职务防卫的规定,法律许可警察或者协助警察的其他人为实行合法逮捕或者制止已被逮捕的人犯逃跑而运用适度的暴力。{15}上述国家或地区防卫制度体系的刑事立法给我国职务防卫刑法规范化提供了可鉴之经验,我国刑事立法应对之进行“扬弃”或移植。


【作者简介】
罗长斌,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
【注释】1995年因公牺牲395人,其中因暴力袭击牺牲78人,占19.7%;1996年因公牺牲515人,其中因暴力袭击牺牲83人,占16.1%;1997年因公牺牲522人,其中因暴力袭击牺牲63人,占12.1%;1998年因公牺牲443人,其中因暴力袭击牺牲58人,占13.1%;1999年因公牺牲533人,其中因暴力袭击牺牲65人,占12.2%;2000年因公牺牲449人,其中因暴力袭击牺牲62人,占13.8%……2005年,全国民警因公牺牲414人、负伤4134人,其中上半年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袭击而牺牲23人、负伤1803人,分别占上半年牺牲、负伤人数的13.5%和56.1%。搜狐网http://news>. sohu. com/20060320/n242375351. shtml)。
日本1907年刑法典第36条:“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对于急迫的不正当侵害而采取的出于不得已的行为,不处罚。”
德国1871年刑法典第53条:“所谓正当防卫者,谓因排斥对自己或他人现在不正之侵害。所不可缺之防御。”德国现行刑法典第32条:“为使自己或他人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必要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
奥地利刑法典第3条:“对现在直接急迫之不法侵害,为保护自己或他人之生命、健康、身体、自由或财产,而为必要之防御者,其行为不违法。”
法国1994年刑法典第122-5条:“在本人或他人面临不法侵害之当时,出于保护自己或他人正当防卫之必要,完成受此所迫之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瑞士刑法典第33条:“遭受非法之攻击,或可能遭受直接攻击之人及其他任何人,均有权采用与该情况相当之方式,对此攻击加以防御。”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