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至今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节专门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入“用益物权”,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农业部于2005年3月1号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在这一阶段,基层政府在土地流转中的主动性开始显现,从原来自发流转时期的幕后走到前台,积极地介入了土地的流转。这一阶段仅河北省反租倒包面积占土地流转面积的11%[2]。
当前河北省土地流转市场总体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土地流转总量偏小,农户间土地自发流转比重大,集体组织引导流转少,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交易机制尚未健全。但据笔者调查河北省土地流转期限都比较短,流转期限主要集中在5年以下,并且约有50%的农户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土地流转合同。由于过去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以行政手段为主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使我国农村土地立法严重滞后,河北省的土地流转缺乏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市场和具体管理实施细则,这种不规范已经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笔者在对河北省十个县市农村土地流转状况进行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我国农村土地立法问题,并对河北省制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规范提出立法建议,以促进河北省农村经济发展。
二、河北省土地流转的法律困境
(一)缺乏规范的土地流转操作程序
土地流转合同与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经济法、行政法中也无明确的规定。河北省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还未建立,农户的土地转让在具体的期限和合同方面非常不规范。据我们调查,目前河北省还没有一个乡(镇)有比较完整的土地流转合同档案,农村土地流转资料档案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