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规范司法鉴定程序之立法势在必行

  

  随着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已经在采用具有我国特色的交叉询问方式。对鉴定人的质证可以采用类似的交叉询问规则。笔者认为,询问鉴定人应遵循以下规则:(1)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的鉴定相关;(2)不得提出诱导性问题;(3)不得威胁鉴定人,也不得损害鉴定人的人格尊严;(4)法官对于向鉴定人的发问内容与本案鉴定无关或者发问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5)鉴定人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本鉴定无关或者发问方式不当提出异议的,法官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6)发问应遵循交叉询问的顺序。即由先提出鉴定人出庭申请的一方对鉴定人进行主询问,然后由对方进行反询问,就其中有争议的问题向鉴定人提出质疑;再由申请方进行主询问,以恢复鉴定结论的证明力,然后再由对方进行反询问。如果鉴定人出庭是诉讼双方同时申请或法院依职权提出,询问的顺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在不能决定时由审判长决定。当某个专门性问题存在多份鉴定,而鉴定结论互相矛盾时,法庭可以安排鉴定人之间的对质,由双方互相阐明自己作出的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在辩论中可以检验不同的鉴定人对该问题的研究水平,使鉴定结论的不合理之处得以暴露,为法官判断鉴定结论的证明力提供参考。


  

  3.建立并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


  

  鉴于司法鉴定涉及专业知识与特殊技能,只有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才能对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展开实质性的质证活动。因此,我们建议吸收两大法系鉴定制度的有关经验,设立专家辅助人制度。


  

  专家辅助人又称技术顾问,按其功能可分为“为法院服务的技术陪审员”和“为当事人服务的技术顾问”两种。技术陪审员的职责在于协助法院处理其掌握技术和经验之事项,他必须完全忠实于法院、忠实于科学。技术陪审员根据法院指令参与诉讼程序,特别是法院可指令技术陪审员出席全部或部分开庭审理,就有关类似问题向法院提出建议。技术陪审员与当事人不发生直接联系,因此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为当事人服务的技术顾问(或曰专家辅助人)是指,为了保证当事人有效行使对鉴定人进行交叉询问的权利,法律允许其分别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辅助人为本方当事人的利益询问鉴定人,鉴定人对当事人及其专家辅助人提出的问题应予以详细解答。当事人聘请专门人员代理出庭在法庭上对证据(包括鉴定结论)进行质证、认证,有利于提高法庭对鉴定结论的认证能力。


  

  目前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已经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笔者认为,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中也应引入为当事人服务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此外,还应建立为法院服务的技术陪审员制度,或者在人民法院内部聘请鉴定咨询委员,为审判人员审查采纳鉴定结论提供技术参考意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