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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制度的理论初构与立法思考

  

  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的横向限制(Horizontal restrains),是指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处于横向关系的当事人产生影响的限制。这种横向限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协议本身的包括了明显超出知识产权范围的限制条款,二是协议中涉及一些与知识产权的特点密切相关的一些限制条款。


  

  (三)知识产权取得与控制企业结合制度


  

  所谓企业结合,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相互合并,或者一个或企业对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获得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其中,合并包括一切形式的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各自独立的企业被一个新企业所取代或者合并成一个新企业的行为;获得控制是指通过股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合同等手段获得对一个企业行使决定性影响的可能性的行为。在企业结合的可能形式中,合并是最重要、最典型的形式,因此成为反垄断法的首先和主要的关注对象。


  

  在许多国家,企业合并以其影响市场的效果和程度为标准,可以分为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所谓横向合并,又叫水平合并,是指因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中的企业间的合并。所谓纵向合并,又叫垂直合并,是指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实际上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合并。所谓混合合并,一般是指既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同类型的企业合并有着不同的特点,它们对竞争的影响方式和影响不同,因而受反垄断法控制的程度也不尽相同。其中,横向合并在各国各时期所受的控制是最严格的。


  

  横向合并是最典型的企业合并,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结合进行分析时,自然也是以横向合并为重点由于知识产权的取得可能导致市场产业结构的变化和企业市场支配力的形成,因此美国《知识产权的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指出,知识产权的某些转让非常适合运用分析企业合并的原则和标准,尤其是1999年《横向合并指南》中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析。在对横向合并进行控制时,主要是确定该合并能否导致市场支配地位,从而及在多大程度上实质性的限制了竞争。


  

  在分析横向合并可能导致的限制竞争的影响时,有关垄断机构需要考虑多种因素,一般包括市场集中度、市场份额、市场进入障碍、经济效率、对消费者利益的影响、破产危险以及国际竞争力等。知识产权对这些因素的分析都有着某种程度的影响,尤其是与市场进入障碍的分析关系密切。市场集中度与时常份额在分析横向合并可能导致的限制竞争的影响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美国反托拉斯机构在界定相关市场的基础上,接着就要着重评估和考察市场集中度和市场份额。其中,市场集中度是市场上企业的数量和它们各自市场份额的函数,反映了在相关市场上生产集中在少数几家大型企业手中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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