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刑事侦查程序的规范。侦查程序的改革完善近年来一直是研究的重点。有学者提出目前侦查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享有侦查权的主体多元;二是侦查机关实施的各种强制侦查行为缺乏监督;三是侦查机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过于扩张并缺乏制约;四是实践中采用的技术侦查、秘密侦查行为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五是法律对侦查权力行使方式的设计,存在着引导和鼓励侦查人员依赖羁押性讯问手段取得口供的弊端;六是没有对侦查人员制作的笔录材料的证据能力作限制;七是未明确律师身份、地位,对律师会见嫌疑人等权利作了许多限制;八是在侦查中权利受到不当侵害没有设置相应有效的救济途径。
为此学者主张对现行侦查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确立由独立于侦查和检察机关第三方主导的司法审查,赋予犯罪嫌疑人具有诉讼主体地位,加快立法层面的侦查程序建设,既要有利于保证侦查效率,又要能够有效地制约侦查权力,要尽快建立程序性违法的制裁机制,全面提升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和侦查水平。
关于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完善。有学者指出:应完善强制性侦查措施体系,包括对人身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的强制性侦查措施;要合理配置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决定权和执行权,限定各类强制性侦查措施的适用主体、适用条件、适用范围、批准执行、违法救济等程序。还有学者提出建立“二步式”侦查制度。将侦查过程明确地分为初步侦查和正式侦查两个阶段。关于秘密侦查、技术侦查措施,学者主张应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但为防止秘密侦查权滥用,在适用范围上应体现重罪原则与必要性原则,即秘密侦查仅适用于重大、复杂、采取常规侦查方法不能侦破的案件,并且要严格规范秘密侦查的权限和程序。
二、刑事证据制度的丰富和发展
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保障被告人权利有着重大意义。学界对于两个《规定》的讨论也非常热烈,既有共识也有分歧。
学界普遍肯定和认可两个《规定》颁布带来的重大积极意义。两个规定的主要亮点有:一、强化证据意识,坚持证据裁判;二、强调审判中心,重视法庭查证;三、排除非法证据,维护程序公正;《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加以了明确和细化,包括排除程序的启动、法庭初步的审查、证明责任的承担、控辩双方质证和法庭的认定处理等;四、健全证据规则,完善证据制度。两个《规定》丰富了我国刑事证据规则,明确了判断标准,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司法实践中侦查、检察与审判人员在证据的审查与运用上统一认识、减少异议、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