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吴杰(1970-),男,四川简阳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所谓实体意义上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其特征可以概括为:(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其基本特征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要求法院就具体诉讼案件行使审判权并作出裁判的人及其相对人。其特征可概括为:(1)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2)要求法院就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3)要求法院就诉讼请求作出裁判。根本的特征是要求法院就诉讼请求作出裁判。该特征确定当事人的根据不是依据当事人是否是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而是以形式上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和请求人在主观上以谁为相对人。也就是说,只要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请求权,主张人就是原告当事人,至于该原告在客观上是否确实具有实体上的请求权与当事人地位没有关系,这种当事人即所渭形式上的当事人。
该观点目前在我国也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认同。
如三月章教授认为:“从结论上看,如欲求得客观、划的基准,除了依据诉状所表示的线索加以判断外别无他法,故表示说是正确的。”支持表示说的学者还有兼子一、中务俊昌等。
该案是诉外A冒用原告X的姓名进行诉讼,在败诉判决确定后,X知道该事实而提起的再审之诉的案件。大审院以只是以X作为当事人加以表示,其并未取得当事人的地位,判决效力并不及于X,因此,认为对该判决不能提起再审之诉。
日本也有以死者为原告提起诉讼发生的判例,原因是接受诉讼委任的律师不知委任者已死亡,仍以死者为原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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