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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

  

  其次,加强简易程序的庭审改革。一是由调解法官审理,主要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我国目前法官人数较多,而且很大部分法官并非法律专业出身,然而,他们所拥有的丰富的社会经验、较高的政治素质、严格的纪律观念,又是大多数法学院培养的科班生所不具备的。由于简易程序本身的特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要求高于发现真实的要求,其更强调中立人本身的亲和力、说服能力和控制能力。所以,这部分法官完全能够胜任调解法官的角色,可以为法院部分转岗人员提供用武之地,有利于实现法院内部工作人员的人尽其用。因此将庭审法官与调解法官分而设立,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官资源,以真正实现“精审判”,从而达至“双赢”,的目的。二是法官努力促使当事人和解。三是限制开庭次数,诉讼应该在一次经过充分准备的法庭审理期日结束。


  

  再次,进一步明确简化判决的规定。设置简易程序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经济,迅速审结案件,如果仍然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制作冗长的判决书,必将抵消程序优势,达不到设置目的。所以,一是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判决书中的事实理由部分可以合并记载并表明要点即可,不需要释理。二是法官可以法庭笔录代替判决书,也就是说,简易程序之判决可以不单独制作判决书,只要将记载有判决主文的法庭笔录宣示即可。宣示的笔录正本与节本与判决书的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三是建立我国的简易判决制度,该制度既适用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适用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1)经过双方当事人口头答辩或交换诉答书状后,对方当事人以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事实争执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以便将本案作为法律问题作出本案终了的判决,如果法院同意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相应的判决,当事人不得对同一案件重新提起诉讼。(2)对于重要的事实没有争执点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作出简易判决,即这类案件作为法律问题在未经法庭事实审理的条件下作出判决。(3)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答辩状的,法院可以做出缺席判决。


  

  最后,严格限制上诉。对于诉讼中裁判错误的司法救济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对此各国在构建和完善简易程序制度中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实行严格限制上诉的制度,能够有效地维护法院司法审判的权威和案件裁决的既判力,最大限度地提高案件审判效率和实现案件裁判结果的转化,合理和最大限度地降低法院的诉讼成本,所以笔者认为:一是明确规定不允许上诉的案件范围,在确定该范围时,要充分考虑相关因素,主要是讼争标的额的数量;二是明确规定对于允许上诉的案件,当事人应当仅就裁判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三是通过较高诉讼费用的征收控制上诉案件数量,有效提醒当事人慎用上诉权利,遏制当事人缠诉和累诉现象。第四,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一旦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对方律师的代理费用、当事人费用由上诉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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