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环保公众参与机制中政府职责缺位分析
(一)政府职责缺位的表现
公众参与机制中,政府职责的缺位主要体现在激励机制方面,执行层面,调查统计工作以及对其他主体的职责上。
第一,公众激励机制名存实无。无论是从公众的主动参与的一开始介入来讲还是主动参与的过程中的努力阶段,以及公众的监督乃至举报。政府始终处于一种观望的状态。而缺乏对公众的主动参与行为进行及时的支持及鼓励。政府没有放权给公众,让部分公众或公众团体作为政府的延伸,参与到环境保护这一大“国家全民工程”的开端乃至执法当中去,精神物质奖励方式与渠道都是空缺的。
第二,重要参与制度与执行层面缺位。比如,听证会制度是重要的公众参与方式之一。听证流于形式同听证制度的优越性发挥也是当前的一个难以解决的矛盾。听证会的参与者往往没有考虑到真正的公众,表面的公正的模式下很难照顾到利益直接相关群体,而形式化主义之风在政府尽其职责的同时仍是一个大的拦路虎。直接后果是有限的公众参与加上参与水平降低的严重后果。即使是参与了我们对决策的实际影响力以及决策结果的利益相关度也是打着问号的。执行层面政府的地方和中央之间的矛盾亦是长期存在的一对矛盾。地方政府与环保部门,特别是市县级的矛盾更是难解开的结,直接折射在环评的后搭车,排污收费,许可制度的实施,环境监测,监察等重点执法节点上的落后实施。便民可操作的公众参与渠道和相关的问责机制的约束才能保证在政府执行层面的广大公众的根本利益的实现和完全。
第三,环境信息调查和统计工作滞后。严格讲,该部分属于执法范畴,也属于政府的环境管理能力。单独分析旨在强调其前端重要性和基础地位。政府各个相关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往往由于各种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或者利益因素对统计数据可能存在一定的人为的调整或者调查统计人员的责任感缺失,从源头上不能保证环境信息数据的完全客观。在发布或者提供环境信息给公众的时候,由于部分环境信息涉及到专业技术领域,并不是所有公众能够看懂的,所以需要政府相关技术人士,或者专家组来为大众做出解释,解决这一问题。
与此同时政府在发布环境信息的同时,在实际上已经对发布的内容进行了主观筛选,一旦关系到其政绩或者名声的利益需要,往往政府相关部门所做的是避而不谈等严重剥夺公众环境信息知情权。最为掣肘的问题,我国不少地区主要是县(区)级政府,没与包括信息发布在内的环境管理能力,有的地方至今没有县级环保部门,即使存在,管理体制的根本束缚难以摆脱,在人才结构性失调与执法队伍落后,资金紧张,历史欠账太多,传统现代的二元矛盾突出,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中央部门关系没能理顺的背景下,基层环保能力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基于依托于宏观管理体制与地方管理能力下的信息能力建设,没有自上而下的改革,中央的全方位支持,地方体制机制革新性探索,以及切实的由内而外的新发展观政绩观的落实,谈统一的,宏观都信息发布构建与改革是毫无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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