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
1、我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与规制
我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大致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第一,萌芽阶段,1993至1995年。在股市大规模扩容的背景下,投资群体快速发展。证券公司为了吸引客户以保障经纪业务,推出了代客理财形式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服务对象是个人投资者,业务规模较小。 [4]
第二,形成阶段,1996至1997年。沪深股市长达两年的大牛市、银行利率的连续下调以及大量机构投资者特别是资金充裕的上市公司的加盟为证券公司大规模开展代客理财业务提供了十分有利的基础。到1997年,资产管理这项业务在券商中逐渐风行,各家券商开始设立专门的部门。
第三,无序高速发展阶段,1997年至2001年。由于投资渠道的有限,证券公司获得的资金主要是投资股市。借钱--建仓--拉升--出利好消息(业绩或者重组)--出货,是当时资产管理业务标准的业务流程。 [5]
1996年9月18日深圳人民银行发布的《深圳市证券经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把资产管理明确地列入券商经营范围, [6]并且将资产管理业务与自营业务、代理业务区分,但是对于什么是资产管理业务没有详细规定。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章第
一百二十九条没有明确规定资产管理业务属于综合类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但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第四项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 [7]1999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14号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该文在涉及综合类券商的业务范围时指出“综合类券商经批准除可以从事经纪类证券公司业务外,还可以从事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资产管理,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算是为资产管理业务争得了一个名分。但是对于资产管理业务得规范非常得简略,并且没有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所以,总的来说前三阶段,国家对于什么是资产管理业务、资产业务的风险如何防范等诸多问题没有规定,对资产管理业务基本上处于放任状态。
第四,逐步规范、发展、创新阶段,2001年至现在。为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2001年1月31日证监会发布15号文《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1年11月28日证监会颁布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这标志着国家尝试着规范和监管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2003年4月29日,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从事的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证监会发布了《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为了对证券公司进行综合治理,2003年8月12日证监会召开了“证券公司规范发展座谈会”。 [8]2003年12月18日证监会发布《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界定了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类型,即定向、专项与集合资产管理三项业务。随后,证监会就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事项发布了相应的文件:2004年10月1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2004年10月2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对证券公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加强监管的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2006年4月7日证监会发布《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2005年的
证券法第
一百二十五条第六项明确规定证券资产管理是证券公司业务之一。可以说这是综合治理成功和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性质清楚认识的一个例证。当然在规范的同时,政监会也鼓励证券公司进行创新。2004年8月12日,证监会发文《
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鼓励证券公司在“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从2005年以来,证监会已经批准了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国网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