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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法律保护问题辨析

  

  (四)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争议比较大


  

  支持者认为这样可以充分保护数据库投资人的利益,反对者认为忽略了公众的利益,会导致信息来源垄断,阻碍信息传播。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与版权保护的标准与原则不同,后者只保护有原创性的表达,思想不受保护,而前者根据所谓的“血汗原则”,只要数据库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有了投资,就有权控制他人对这些数据的使用。


  

  四、对于数据库立法的建议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相对发达国家而言还是一个“信息贫国”,更需要加强对本国数据库产品的法律保护,同时还应积极参与国际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的制定,维护自己使用数据资源的权利。根据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笔者对这一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以受限制的信息权取代版权保护数据库


  

  数据库在版权保护上遇到困难,美国、欧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都在探索关于数据库除版权法外的特殊权利保护,即前述的最后一种保护方式,它在本质上就是关于信息权的保护。


  

  采用信息权保护数据库,有着其独特的优点。享有版权的作品要具备原创性条件,信息权客体并不要求这一点,而且非作品的无形财产(如专利技术)也可以享有信息权,数据库当然可得到合理的保护;版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对内容是不保护的,而信息权保护的正好与之相反,保护的是信息的相关内容,对于数据库的数据内容可以明确地给予保护。


  

  欧盟“数据库指令”明确规定了信息权的内容:数据库信息权有两项内容,即提取权和反复利用权。提取是指采取任何方法或以任何形式,将数据内容的全部或实质部分永久或暂时转载到别的载体上。反复利用是指通过销售拷贝、出租、联网或其他传输方式将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内容以任何一种形式提供给公众。数据库信息权都是排他性的,根据“指令”规定,数据库信息权的保护期为15年,自制作完成当年的1月份起计算。〔7〕


  

  然而,数据库的生产与利用二者关系微妙,数据库是材料的数字化,这并不影响数据库生产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必须是双方利益均衡的产物。〔8〕由于数据库特殊权利危及到合理使用制度的安全,因此有必要对它进行一定的限制,具体限制方式可以参考版权法的相关规定,大致有以下几种:


  

  1.为了说明、解释、举例、评论、批评、教学、研究或分析的目的,传播或摘录数据库的合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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