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混淆数据库、数据和数据库管理系统
数据库系统(Database System,简称DBS)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是由数据库、软件、硬件和用户构成的系统。〔5〕数据库是数据的载体,将分散的数据按照一定的结构排列组织起来,是整个数据库系统的核心和管理对象。数据库管理系统简称DBMS,用户对数据库的各种操作请求,都是由它来完成。各计算机语言均有对数据库处理的专用算法,DBMS也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对于同一个数据库,可以采用不同的DBMS软件来进行管理。因此对数据库的保护和对DBMS的保护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命题。
二、数据库保护辨析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数据库生产者都试图从技术途径来保护数据库产业的发展,但反保护行动的猖獗以及技术措施和采取制裁代价的昂贵,也迫使国际社会同时寻求法律途径尤其是知识产权法来保护数据库生产者的经济利益。可见,数据库的保护不能笼统而谈。
(一)数据库的技术保护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保护
数据库的技术保护功能,主要是指电子数据库的安全性、完整性、并发控制和数据恢复。技术保护手段,着眼点在于如何保护数据库内部结构不被破坏,无论这种破坏是故意、是过失,或是意外事件。在这一层面上,其实并不涉及太多的法律关系,它不考虑因为数据库的非法复制、传播、使用带来的法律问题,因此在学术讨论中也就不能笼统讲数据库的保护,而是要讲清楚是就技术层面的还是就法律层面。
(二)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手段
对于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手段:
1.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2.数据库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3.数据库的合同法保护;
4.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这种权利属于一种特殊的财产权,是针对数据库的内容而存在的排他性权利。〔6〕
三、数据库各种法律保护手段的评析
(一)版权方式对数据库加以保护,数据库生产者可能获得一定程度的版权保护,但其存在的困难与不足也是非常明显的
1.原创性标准的不清楚致使大量数据库由于其缺乏原创性而被排除在版权保护体系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