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英国甚至偏离其要么忽视补偿的次要来源导致双重补偿,要么从侵权行为人的损害赔偿金中扣除社会保险金的传统,转而规定了次要来源的赔偿制度。[28]事实上,英国的方案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因为赔偿请求权并不由多种多样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去行使,而转由一个集中的机构,即位于纽卡斯尔的损害赔偿支付机构(Compensation Recovery Unit,CRU)拥有。[29]通过采取这种方法进行集中赔偿,英国式的制度则能实现规模效应并籍专门化和专业化来提高效率。难怪CRU的管理成本仅仅只占补偿款的5%以下。[30]
(四)对未来的展望
尽管存在前述各种问题,但整体的解决方案并未列入官方的议事日程。在巨大灾害事故中,有必要建立同时有利于受害人与行为人的一体化赔偿责任制度,2001年9月11日对世贸大厦的恐怖袭击即为巨灾的最明显例证。美国国会对此灾难的回应是制定《航空运输安全与系统稳定法》(Air Transportation Safety and System Stabilization Act),其中第四章即建立了“9·11受害者补偿基金”。[31]该法案并未排斥受害人寻求侵权救济,但给予受害人向基金求偿的选择权,该基金基于无过错责任给予了受害者非常慷慨的补偿。责任保险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成立门槛低,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坚持全面赔偿原则,而事实上,“9·11基金”将二者有效地结合了起来。简而言之,因为这个原因,该基金的设立决非预示着无过错保险制度的复兴,但可理解为大灾难发生之后,其灾难性后果对美国国民以及政治人物的观点产生深重影响,他们因此对灾难后果的震惊以及对受害者充满了悲怜之心。
依上述分析,我们大抵可以预测,无过错保险只有在出现大规模灾难(无论是人为的还是自然力所造成的)时才根据需要得以实施。不过,果若如此,补偿标准要想再次达到“9·11受害者补偿基金”的标准几乎不大可能。
至于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小规模灾难事故,在可预见的将来,将不会采取无过错责任。因此,侵权法极有可能会赢得重要地位,而不会丧失其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在损失惨重、发生频繁,且受害人能够凝聚足够政治力量的领域,将采取由严格责任和责任保险共同结合而成的制度,并替代由政府运行的无过错赔偿机制。该制度呈现出非福利性和市场化特征。
【作者简介】
【德】格哈特·瓦格纳(Gerhard Wagner),德国波恩大学法学院教授,波恩大学“德国与欧洲私法和诉讼法、国际私法与比较法教席”主持人;(译)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译)熊丙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2008级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