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领导体制。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检察领导体制的重要内容。一般说来,影响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因素包括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地位、职权以及一国的国情。考察当今各国检察机关体制,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类型:(l)垂直领导制。特点是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全国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不受地方政府和权力机构的领导。(2)双重领导制。特点是检察机关既要受同级政府或权力机关的领导,又要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3)双轨制。主要实行于联邦制国家。例如美国,在联邦和州(甚至地方)分别设有各自的检察机关,相互之间无领导或隶属关系。关于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理论界有“双重领导”或“一重监督、一重领导”的表述。此次组织法修改,我们在明确检察机关与同级权力机关是“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关系的同时,注意强化、落实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服从关系。即:最高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向最高检察院报告工作,下级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报告工作;最高检察院可以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决定,上级检察院可以改变或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决定;最高检察院的决定,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必须执行,上级检察院的决定,下级检察院必须执行。
3.检察机关内部领导体制。从议事和决定的程序看,司法机关(通常指审判机关)均实行合议制,行政机关则实行首长负责制。在国外,检察机关一般属于行政机关,多实行检察长负责制。目前,我国关于检察机关内部领导关系的规定,可以说是两种体制并存。即,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带有明显首长负责的色彩。同时在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基本特征就是少数服从多数。检察长虽然主持检察委员会,但在表决权力上同于检委会其他成员。这样,在理论上,检察长首长负责制与检委会民主集中制之间出现矛盾与冲突是在所难免的事。现行法律对此的解决办法是,“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这样的规定,从制度设计上不尽合理,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很大困难。为协调此方面的矛盾,我们的创意是: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察长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其基本含义是: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的决定,通过检察长的命令贯彻执行;检察长与检委会多数成员意见不一致时,采取两种方案,即检察长可以自行决定并独立对该决定负责;检察长也可以报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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