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正公司是享有814个倩字体的著作权,还是对6763个字都享有著作权? 这其实是一个很有趣的问题,个人认为。为什么?起因就是因为方正倩字体的原形是814个电子汉字,由方正员工齐立创作,之后方正公司从齐立处取得这814个电子汉字的著作权,方正公司在取得该814个倩字体的所有权后,根据国标字体、设计字稿、扫描、数字化拟合、人工修字、整合成库、对设计的字稿设定坐标数据和指令程序等处理方式和步骤,形成由统一风格和笔形规范构成的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整体字库内容,最终完成了6763个文字。庭审中,宝洁公司曾对此提出质疑,认为方正公司只对原始的814个方正倩体字拥有著作权,其后来在814个字倩体字基础上再次创作的5949个倩体字应不属于创作型劳动,不能享有著作权。这里笔者想说明的是,一个作品可以由一位创作者完成,也可以是多个创作者、甚至可以由单位主持创作完成。齐立在创作方正倩体字伊始,是将具有美感的书法作品与计算机技术相结合,创作出一种独特笔画、构造、顺序的电子字体,但它仅仅只有814个汉字,不能满足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于汉字的需求,在齐立离开方正之后,方正公司根据国标字体、设计字稿、扫描、数字化拟合、人工修字等处理方式和步骤,将近6000个汉字字体设计完毕,完成齐立创建但并未完成的工作,因此,可以认定它们是一个连续的创作行为。也即,方正公司对这6763个字型享有著作权是没有问题的。
(四)方正公司是否有行使“二次收费”的权利? 方正诉宝洁案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情节,那就是为宝洁公司设计倩字体“飘柔”的设计公司在购买了方正公司的倩字体软件字库后设计的,并且宝洁公司自己也购买了该字库,所以,当方正将宝洁告上法庭时,宝洁公司觉得特别不能理解。对此,方正公司的解释是方正公司对方正字库有一种特别的授权模式,那就是用户购买了一套正版的方正字库即拥有了字库软件的使用权,可以安装到一台计算机上使用。个人用户可用于个人非商业目的,企业用户可用于内部编辑、打印、设计小样等工作。如果企业要将方正字体应用于广告、产品包装等商业目的,必须得到方正电子专门的授权。根据用户选择的字体、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方正电子根据现有价格体系提供相应的授权价格。[16]“就像你买了一张DVD光碟,你自己在家看,没有任何问题,但你要用作商业目的,就得另外掏钱。”方正公司字模开发部部长黄学钧如是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但是,字体字库的使用与DVD光碟的使用真的一样吗?
我国《著作权法》中著作财产权明确规定了十三个权利,它们是:(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权;(11)翻译权;(12)汇编权;(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17]北大方正在该案中可涉财产权为(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伤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我们再来分析方正诉宝洁案中,方正公司可向宝洁公司要求哪些财产权:首先,宝洁公司使用方正字库中的文字,因字库是其合法购得,并且使用的也仅是其中的某些单字,因此,其行为不属于对其字库本身的复制;其次,宝洁公司显然也没有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方正字库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第三,似乎方正字库软件也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且宝洁公司也没有将方正字库拿去出租之意图。故,宝洁公司侵犯的不是前三者的权利。那它是否如方正公司字模开发部部长黄学钧所说的一样享有二次销售的权利?美国学者patterson认为,著作权的主要目的是要控制著作权作品首次销售的权利。当享有著作权的产品投放市场后,权利人就丧失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对作品的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