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背景下,单纯依靠政府机关来制定标准已经不现实。与政府职能的弱化相反,大型企业和行业协会在某一领域足可以比政府更有技术和经济实力制定标准。有鉴于此,很多国家已经把标准化工作转移给行业协会来承担。在知识经济时代,产品标准所能赚取的财富远多于产品本身的利润。谁拥有产品标准的自主知识产权,谁就掌握了市场竞争的主动权。标准之争是市场竞争的高端。这一竞争不仅存在于国内市场,现阶段更集中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上。我国企业的经济技术实力与国外企业相比还较弱,所以更要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功能,团结行业内企业齐心协力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标准,从根本上防止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受制于人。因为行业协会本身就是企业的联合组织,追逐私利,寻求垄断是难免的,对这种垄断不能全部否定。因为产品标准的研发成本和风险都很高,应该回报一定的垄断利润,否则企业不可能有动力。当然,也要适当限制,这也是垄断法制定时所应考虑的问题。
(三)行业协会在产品质量保证方面的功能
产品质量法的规制作用主要体现在问题已经发生后,行业协会对产品质量的规制更突出表现在预防。因为对行业运作的了解和信息的畅通,行业协会可以预先对成员企业可能做出有损产品质量的行为提出警告,也可以建立比政府更便利的机制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在产品未流通到市场之前发现质量问题,并要求企业采取纠正措施。这样既维护了产品的质量信誉,也保护了消费者人身财产免受损失,社会效益是非常可观的。
仅靠产品质量法和行政部门监督,有一些质量问题几乎是无法控制的。以食品行业为例,新的食品种类、新的加工方法和工艺发展很快,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总是滞后的,不少新的添加剂根本不在检测项目之列,因此即使抽检该产品也不一定会发现存在不安全添加剂。而行业协会则了解产品工艺,可以直接作添加剂检测来确定它是否安全。如果行业协会能够充分发挥其功能,金华火腿,四川火锅底料的案例也许就不会发生。
(四)行业协会在反垄断中的功能
行业协会在反垄断中的作用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正面作用是可以使中小企业组织起来,反对大企业垄断。反面作用是可以被用作为垄断的媒介。比如,利用行业协会以多种手段搞垄断,包括价格同盟、限制产量、分配市场等。因此在制定反垄断法时一定要考虑行业协会这一重要的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