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业协会应有的功能-主要从市场规制法的视角分析
(一)行业协会在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功能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用列举方式给出了十一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实现实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远不止“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等这十一种,并且随着交易方式和法律的变化而不断推陈出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上述特点常常令《反不正当竞争法》鞭长莫及,在现实中形成法治的灰色地带。行业协会恰好可以在这些灰色地带发挥特有功能。
首先,行业协会的管理者更容易发现其成员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业协会和其成员一样直接身处同一市场中,容易快速获取彼此行为的信息。也掌握着辩明信息真伪的可靠渠道,其效率之高,成本之低非行政、司法手段所能比。其次,行业协会有更便利的手段制止和惩罚不正当竞争行为。尽早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使行会更早介入和制止该行为。比起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在行动的计划阶段或早期就加以制止可以大幅度减少损失。行业协会可以对其成员间冲突进行调解,也可以采取适当的惩罚措施。这是行业协会实现自治必不可少的权利。行业协会采取以上措施,比诉讼和行政复议要节约大量的费用和时间,当事人当然愿意选择这种解决方式。行业协会的上述功能可以与行政,司法手段互补配合,织成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网络。温州商会在制止温州企业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等方面的作法就很有成效。当然事物都有两面性,也不能忽视行业协会本身有组织的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行业协会在行业标准制定和发展中的功能
1983年7月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第二号指南对标准化给了这样一个定义:“标准化主要是对科学、技术与经济领域内重复使用的问题给解决方法的活动,其目的在于获得最佳秩序。一般说,包括制定、发布与实施标准的过程。”随着科技发展日新月异,行业分工、产品分类越来越细,产品的专有技术性越来越突出,各种产品标准及其认证广泛开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