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国宪法都保留了哪些权利
通过对宪法文本的进一步考察,[12]笔者发现各国宪法予以宪法保留的权利都是自由权,以及有关保障制度;对于社会权,则无设立宪法保留的情况。故所谓基本权利的宪法保留,其实就是基本权利中的自由权的宪法保留。
1、生命权。有26部宪法保留了生命权,即废除死刑。其中,有15部宪法规定了死刑的绝对废除;6部宪法规定对政治犯不得适用死刑;4部宪法规定废除死刑,但战争时期执行军事刑法时除外;比利时宪法(1831)第13条废除了民事死刑。另外,墨西哥宪法(1917)第22条不仅规定禁止对政治犯处以死刑,还规定了可以设置死刑的八种犯罪。
2、拒绝人体试验的权利。拒绝人体试验既涉及尊严权,又关乎生命健康权。有17部宪法规定了未经本人同意,禁止对其进行医药或科学试验。这项权利也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所确认的。
3、新闻出版自由。有36部宪法规定了不得对新闻出版设立事先审查、批准制度。这不仅是针对行政权,立法权也受约束,即在制定新闻出版法时,不得设立事先审批制度。
4、财产权。有18部宪法规定了不得设立没收财产的刑罚。其中,6部宪法明确规定不得设立全部没收财产的刑罚。另外,有5部宪法规定不得对政治犯设立没收财产的刑罚。
5、刑事被告人权利与刑事正当程序。综观各国宪法,刑事被告人权利与刑事正当程序是被设置宪法保留最多的。共有91部宪法规定了不得被迫自证其罪、有权拒绝指证亲属、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刑罚、罪刑法定、无罪推定、一罪不二罚等内容;其中,33部宪法只涉及这方面的宪法保留,而没有保留其他权利。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正当程序”常被认为针对的是行政权和司法权,其实一旦写入宪法,就首先是一种立法原则,意味着立法机关制定刑法、刑事诉讼法时不得有如下规定:类推制度、重法溯及既往、“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等等。
各国宪法所明示保留的权利,比较少见的有:不得褫夺公民权(5部)、私人集会无须事先批准(6部)、结社无须事先批准(6部)、信仰自由(3部)、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3部),等。
以上是在日常状态下的宪法保留情况。有34部宪法还规定了在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等非常时期之中,某些基本权利并不因非常状态而予克减。[13]这些权利一般是生命权、拒绝人体试验的权利、思想与良心自由、刑事被告人权利与刑事正当程序等。相反,在非常状态下可以克减的权利一般是人身自由、言论自由、集会游行自由、迁徙自由、通信秘密、住宅不受侵犯等。亚美尼亚宪法(1995)第45条规定的非常状态下保留的一系列权利中,还包括宪法未列举的剩余权利。另外,很多宪法规定,平等权在非常状态下也不得克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