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近因规则的含义


  

  在保险法上,近因规则意味着作为事实上原因的因素可能有多个,但只有那些促成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才是保险法上需要考虑的原因。正如英国法官在100年前所忠告的那样:“你不必被那些远因所困扰,或对效力原因、重要原因和结果原因进行形而上学的区分;你只需关注那些直接导致损失发生的最接近的原因。”[5]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正式将近因规则由判例法纳入到成文法中,其表述如下:“保险人只对以承保风险为近因而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对非以承保风险为近因而导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6]


  

  近因规则的核心问题在于对近因的认定。何谓近因?这是一个自有保险诉讼以来经常被提及且争论不休的问题。英国上议院大法官肖关于近因的认定所作的表述被后世奉为经典,他认为:“将在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看做是近因是不正确的。有人将原因比作是相互间可明显区分开来的一串珠子中的一粒或链条中的一节,然而,如果我们一定要从形而上的角度来看,这种比喻并不合适。所谓因果关系的链条,只是一种便利的称谓,其形象并不足以表达其含义。因果关系并不是链状的,而是网状的。在每一个点上,各种影响、力量、事件和先例同时汇合在一处,并从这一点呈放射状向周边无限延展。在各种影响力所汇集的那一点上,需要由法官依据事实来裁决哪个原因是近因,哪个原因是远因。什么是近因……真正的近因,应当是效力上最接近的那个原因。尽管可能还会有其他原因出现,但这并不能使构成近因的原因的效力消失或对其产生真正的破坏作用,其效力将依然存续,并对结果的发生有着真实的效力影响”。[7]


  

  与英国同行的观点接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在1877年审理的一起案件的判决书中认为:“问题并不在于距离损失在时间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是什么,那不是近因规则的含义。近因指的是效力上的原因,即导致其他原因发挥作用的原因。若某一原因仅仅是其他原因的附属或工具,则其不是近因,尽管其有可能在时间上与结果更为接近。只有当各种原因相互独立时,距离结果最接近的原因,才能被看做是近因”。[8]


  

  (二)唯一近因规则


  

  近因规则就像一个过滤器,其目的在于对各种条件进行筛选。如果经过筛选,只有一个符合近因的条件,那么我们可以将其看做是损失发生的原因。这就是唯一近因规则。在唯一近因规则下,保险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变得简单起来:如果该原因属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人的承保范围,那么保险人就对此负有赔付责任;如果该原因未被纳入到保险人的承保范围中或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范围,那么保险人就不负赔付责任。


  

  (三)“多项近因”规则


  

  近因规则的目的在于收缩原因认定的范围,因此,早期的法院在处理保险案件时总是试图寻找唯一的近因。[9]然而,当我们刻意追求唯一原因时,在有些案件中会显得过于武断或有悖常理。如果放宽对原因范围的限制,我们就会发现在许多案件中符合近因标准的条件可能有两个以上。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保险人是否应对保险标的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仅依照唯一近因规则已无济于事,而“多项近因”规则可以给我们提供以下指引:


  

  1.当这些原因都属于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人承保风险范围内的原因时,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负赔付责任;当这些原因都不属于保险人的承保风险范围或属于保险合同中列明的除外责任事项时,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


  

  2.当这些原因中至少有一个原因属于保险人的承保风险范围,而其他原因既不属于承保风险范围也不属于除外责任事项时,保险人仍应承担赔付责任。这是因为,法院在进行原因认定时,只需考虑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事项,而对保险合同未提及的事项法院不必考虑。例如,一艘船舶在海上沉没,事故发生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恶劣的海上状况,二是船舶的设计缺陷。前者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承保风险范围,而后者未被保险合同所提及。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仍应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10]


  

  3.当这些原因中有一个原因属于保险人的承保风险范围,而其他原因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范围时,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例如,被保险人为一家工厂提供和安装用来存储和输送液腊的设备,但其提供的用来输送液腊的塑料管和温度控制器存在缺陷,并且被保险人的工程师在机器处于运行状态时离开车间,结果机器在无人照料的情况下发生了火灾。被保险人先前购买了保险人出售的责任保险,该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范围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产生的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但被保险人所提供的商品的性质或状况所导致的损失被列为除外责任事项。英国法院的法官认为,在本案中,产品缺陷和工程师的疏忽都属于事故发生的近因,但产品缺陷属于保险合同明确列明的保险人的免责事项,因此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11]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