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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监督与审判独立的法理思辩

  

  当然,检察院由于拥有了对法官的职务犯罪等不法行为的侦查权,客观上造成了法院对于检察机关的一种本能的排斥和恐惧,所以,当检察院进入到诉讼程序之中对相关诉讼行为进行监督之时,法院在某种程度上会避免与检察院出现分歧和冲突,在客观上可能会造成迎合检察院观点的局面,如此一来,自然会对法院的独立审判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必须承认,这种影响审判独立的力量并不是诉中监督带来的,而是检察院的侦查权以及这种侦查权对法院未来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和威胁性造成的,从法院的角度来讲,此种情况下对法院独立审判的影响是法院出于对检察院侦查权的担心而作出的法律上的主动让步。我们应当看到,检察院对于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及起诉权,实际上是检察院行使公诉权的一种职能表现,它并非隶属于检察院的监督法院范畴之内。将侦查权列为法律监督权是一种较为典型的不区分职责和行为对应关系的观点,将检察院的侦查、公诉行为等不加区分地拉入监督权之中,实际上混淆了检察监督职能与其他职能的关系。如果说侦查犯罪亦是一种监督行为,那么公安局对于民众犯罪行为的侦查、检察院对于其他公职人员的侦查、海关对于走私行为的侦查、边防对于偷越边境行为的侦查等,均可以被列为法律监督行为,这显然是对法律监督内涵的泛化理解和盲目扩充。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所造成的影响审判独立的情形,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没有必然的联系。


【作者简介】
许尚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本文系司法部2006年度重点项目“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编号:06SFB1012)的阶段性成果。
汤维建《: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诉中监督》,《检察日报》2008年11月3日第3版。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0页。
汤维建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4页。
洪浩:《论我国检察监督制度局限性及其重构》,《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肖亮、崔晓丽:《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司法诠释》,《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2期。
杨立新:《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与司法公正》,《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汤维建:《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现代化改造》,《法学家》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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