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诉中监督与审判独立的法理思辩

  

  根据参与民事诉讼的目的不同,检察院的参诉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就是为监督而参与诉讼活动,在诉讼活动中,检察院以诉讼监督人的身份出现。通常来说,参与诉讼可以使检察院更为真切、生动地了解和把握诉讼进展情况,对于在诉讼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法律的情况亦能及时发现,提出监督意见,提高监督的效率。实际上,诉中监督亦要求检察院参与到民事诉讼活动中去,否则就可能因为不了解诉讼活动的进展情况而无法进行监督。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作为参与人的检察院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亦不能为了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行事,这是作为法律监督人的基本立场。当然,在实际的操作中,检察机关可能会因为监督行为和监督措施的实施而维护了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但是,这是监督的客观结果,并不是检察院参与诉讼的直接目的。[7]可以说,只要固守着监督者的角色,检察院在诉讼过程中的参诉行为并不会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因为监督者的定位决定了检察院只能是一个观察者和提意见者,而不是具体的诉讼行为者。


  

  对于诉中监督进行指责的观点,其出发点大多是第二种意义上的参诉,即检察院为了特定主体的利益而参与到民事诉讼活动中,比如是为了支持原告一方或是为了支持被告一方,或者是既不支持原告也不支持被告,而是为了特定主体的利益如第三者的利益、国家的利益等。虽然说检察院参与诉讼的主要目的还在于公正地实现国家的法律,但由于其作为维护特定利益的主体或主体利益代表的身份出现在诉讼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在诉讼过程表达趋向特定利益主体的意见,而由于检察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特定身份,其诉讼过程中的利益表达,必然会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或是影响法院居于原告、被告之间进行中立审判。这是因为:第一,无论是为了支持原告,还是支持被告,检察院参与诉讼本身就表明了其对于一定诉讼请求事项的认定和支持,而检察院的表态对于法院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因为检察院毕竟拥有对公职人员犯罪的侦查权、对案件结果的抗诉权等。即便不是出于这种考虑,单纯从公正司法的角度出发,法院亦应当尊重检察院的意见,因为毕竟同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法院并没有充分的理由超越检察院的司法智力和正义立场。第二,如果参与诉讼是为了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那么在诉讼结构上必然会形成原告、被告、检察院三方主体的格局,而检察院参与诉讼本身就表明了其是要将诉讼推向有利于公共利益(最起码是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方向的。这种情况下,检察院的参与诉讼一方面表明了其并不信任法院能充分维护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其对于案件走向的态度,这两个方面都可能会产生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客观效果,但这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并没有必然的关联,也就是说,检察院为了维护特定利益而参与民事诉讼程序,其实质上是作为特定利益的代表者出现在诉讼程序之中的,并不是履行对诉讼程序运行的法律监督职能。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