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法律与超人格主义结盟对民法的影响

  

  2.环境法价值论


  

  基于哲学伦理思想的转变,人类的价值观也发生了改变--从人类中心到生态中心,在这种转变的基础之上,现代环境法兴起和发展起来。具体而言,环境法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人们试图用该法律为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找到出路,恢复业已紊乱的自然和社会秩序。环境法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治理手段,有其特殊的价值,这种价值的确立是环境立法的思想先导。


  

  环境法价值覆盖面的广阔性蕴含着价值主体伸延的可能性。环境法的价值主体是什么呢?换言之,环境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是什么呢?针对这个问题,现在学界有两种主流观念,一是认为环境法调整的是单一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对环境的保护是间接的,有学者称为“社会关系论”,二是认为“环境法调整的对象具有特殊性,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是直接的保护对象”,此为“二元论”。[6]二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二元论将自然升格为人相对立的矛盾对立面,具有与人一样的价值需求,能够成为主体,这无疑是对传统法理学理论“法只能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突破和挑战,堪称法律史上的一次革命。笔者认为,两种理论有一点共性:即都认为自然的地位应得到重视和提高,自然不能被视为人类卑下的奴仆;异议仅存于自然地位提高的幅度应该多大,是让自然成为受到特殊关照的法律关系的客体,还是进一步,使其成为主体。而这种答案的不确定性影响着传统法律部门的理论和架构基础,譬如,在法律体系中,人是唯一绝对主体的民法。


  

  (三)对民法的冲击


  

  1.价值观的冲突


  

  在各个时代,具代表性的、居主流的哲学伦理思潮引领着着法律思想,最终通过立法活动渗透到法律中,使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将这些引领立法活动的思潮分为个人主义、超个人主义和超人格主义。[7]以文艺复兴为缘起的个人主义思潮,宣扬人的至上,个人对自然的主宰,其与法律的结盟最终成就了近现代民法,其正义观表现为“人类正义”,即人与人之间的公平和和谐。二十世纪初产生的“超个人主义”和“超人格主义”思潮,不再宣扬个人利益至上及人类对大自然的主宰,而旗帜鲜明地关注社会整体利益乃至大自然的利益。这种思潮与法律结盟,浸润到了法律当中,从而产生了环境法。环境法所追求的正义包含两个方面:人类正义和自然正义。[8]自然正义的内涵是跳出人类社会道的局限,关爱自然,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从上所述,可以得知,民法所代表的价值观和环境法所代表的价值观不完全相同,这种两个部门法之间价值观的冲突,会导致立法的冲突,造成法制不统一的困境。应该认识到,法律部门之间虽然内容上可有不同,但若其价值观大相径庭,各自为政,必然会危及到法律的整体效用。因而,法律所体现的整体理念应当具有惟一性,在高层面上达到统一。为了实现“法律这座大厦”价值理念的趋同性,法律部门之间的妥协是必须的,这种妥协应该体现在旧的法律部门对其原有价值观的改造,对新的价值观的接纳。而民法,作为先于环境法产生的部门法,吐故纳新成为解决冲突,摆脱困境的唯一途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