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激励技术进步环境问题的出现并不都是令我们扼腕叹息或者懊恼不已,我们对它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的同时,也激励了相关科技的进步。例如针对医用废物的处理,德克萨斯州的休斯敦市某医院发明了一项生物处理医用废物的新技术,可以节约40%的处理费用,这些细菌可以消耗某些有毒污染物。这不能不说是一项令人振奋的科技成果,它实现了有毒污染物处理的革命性的技术突破。此时我们也可以暗自窃喜一下,科技进步从某一方面来说,也是我们法律的衍生物。
4.相对抑制行业发展的表象下,促进行业的长远进步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环境标准给房地产业带来了较大的负担与障碍,房地产的从业者实施行业行为时为了应对环境问题,必然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增加了投资成本,甚至有一些法律条款更多的倾向于支持消费者,加重房地产从业者的法律责任。例如:“现状”条款就是房地产从业人员的绊脚石,特别是对于出售者和经纪人。消费者针对房地产中的环境问题状告出售者和经纪人,说购买房产时是按当时的现状购买的,但并不知道当时的现状是如此糟糕,此时法庭总是支持消费者对出售者和经纪人行使追索权。并且1973年的《濒危物种法案》生效后,房地产开发面临了更严格的法规。因为该法案不惜经济利益来保护在法律中明确列出的濒危物种和他们的生存环境。另外有资料显示环保畏惧可能阻碍交易的进行。一个美国的环境场所评估保险商,对30家最大的商业银行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商业抵押银行对环境问题有切实的恐惧,这些银行家中87%的人表示贷款方对环境问题的恐惧已经阻碍了房地产交易的进行。由于污染恐惧,40%的银行家已经退出抵押转而进入保险业。从这一角度来说,严格的房地产环境法律相对抑制了房地产业的发展,但这种抑制应当是浅层面的,因为从可持续发展角度来看,只有可持续利用资源才能有长远的发展。笔者认为这一理论同样适用于房地产业的发展。因此严格的环境法律并非阻碍了行业发展,而是促进其长远进步。
(三)美国房地产环境立法的启示与思考通过对美国房地产立法的学习和了解,笔者深有感触,美国法的设立上有众多闪光点,但也有些许瑕疵。不过毕竟瑕不掩玉,与我国相关立法的薄弱与稚嫩相比,仍然有很多需要我们学习和借鉴之处。
1.美国相关立法的闪光点
(1) 立法较为全面和细致。美国房地产环境法律不仅规定了相应的禁止性规范,而且规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法以及违反该法的法律后果,甚至规定了为了消除环境污染而受伤害人员的赔偿和救济规定。例如:《资源保护修复法案》规定了当需要从建筑物中清除石棉时,对于这种固态废物应当如何处理、储藏、治理、运输和处置的方法。如果房地产的从业者违反相关法律把包括石棉在内的有害物质投放到环境中去后,《全面的环境反应赔偿责任法案》专门有一个为了清除该废物而受到伤害的人员的赔偿规定和救济依据。对于石棉的法律规定,美国法在《空气净化法案》的框架下,还建立了相应的环境标准体系、污染预防体系。如《美国危险气体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如果要拆除和翻新的建筑物中包含260多纵尺(linear feet)易碎的含石棉材料时,建筑的所有者除了应尽其他职责外,还必须通知环保署并清除这些易碎的含石棉材料。《防止石棉危害紧急法案》要求环保署建立一个关于监测、管理、规划、操作和维护行为的全面的法规体系,以及控制学校中含石棉材料的正确的应对措施。并且对于关键术语大部分法律都给与了明确的定义。例如:超级基金法CERCLA规定释放危险物质或存在危险物质释放到环境中应当引起承担相应的经济制裁,并定义了相应的关键术语,如危险物质、设备、释放、环境、豁免等。由此我们不得不慨叹于它的全面和细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