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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不得不说的问题

  
  而事实上,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比其他专利代理代理机构更具有优势,更能促进国家专利事业的发展,主要理由如下:1、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除了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律师外还包括没有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律师,及非专利代理人也可以成为合伙人,融资的群体大于普通专利代理机构;2、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人除了专利代理人外还有律师,他们的管理能力一般会大于普通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能力;3、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时,除了具备专利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外,同时还具备法律专业人员——律师,他们能给客户提供的服务更加全面;4、企业专利战略的建立和完善,不仅仅包括专利的申请、复审、无效,还包括企业专利制度的简历,而企业专利制度的简历涉及诸多的法律问题,一般的专利代理机构是很难完成的,只有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才胜任这个任务;5、律师事务所的客户不光是申请专利的单位,还包括销售单位等其他业务领域的企业,而一个大型的律师事务所,例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达1000多人,其客户范围非常宽广,这对事实产权融资、专利产业化是非常有利的,可以说,大型律师事务所就是一个融资的平台,专利代理机构,即便是最大的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公司,他们的客户更多的是专利权人,而不是金融机构或其他能够把专利产业化的人,难以完成专利产业化的重任。

  
  为了促进专利代理行业的发展,促进国家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对律师事务所开办业务应给予适当放宽。

  
  变通建议:

  
  1、删除“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机构时,三名以上有专利代理师比附执业两年以上”这一限制条件,保留专利代理师必须是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规定,这样可以使具有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律师承担更多的责任,促使其做好专利代理业务;

  
  2、由司法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准许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律师到专利代理机构实习,这样可以保障律师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但考虑到代理师不能跟两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申请只能在有专利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如果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应暂停律师执业。这样既保障了专利代理师执业的专职性,也保障了律师执业的专职性。

  
  (七)关于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

  
  《送审稿》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执业范围做了规定,其中第二项规定为“请求宣告专利无效”,改小规定很容易让人理解为作为专利无效程序中请求方的代理人,是否能作为无效程序中权利人一方的代理人未做说明,只能将无效程序中权利人一方的代理人的情形纳入到“其他专利事务”这一项中,一般来说“其他专利事务”是我们实践中还未发生或很难以总结定义的专利事务,但担任专利无效程序中权利人一方的代理人是非常普遍的,现行专利代理条例也有明确规定,故该项规定不合理,应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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