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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面源污染的法律控制

  

  我国环境标志产品的标准由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并没有公开听证,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是封闭式的,缺乏透明性。闭门式的标准制定方式容易忽视社会公众对产品质量和环保需求的程度以及生产者的技术承受能力,制定出来的标准可能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或者是很多生产者都可以达到标准,或者是生产者的技术能力达不到,又或者是生产出来的产品不是消费者满意的环保产品,不具有实践操作上的意义。所以我国主管部门在制定农产品环境标志的标准时应该召开听证会,认真考虑农民、消费者的意见,这样有利于增加公众和农民对农产品环境标志的接受度,同时也有利于农产品环境标志的宣传推广。


  

  (五)建立农业生态补偿制度


  

  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是一项投资大、周期长、短期内难以见效的复杂系统工程,作为公共产品仅靠市场机制难以达到资源最优配置,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为其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稳定的资金渠道,以此来完善现有的公共物品支付体系,弥补国家财政拨款的不足,实现生态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农业生态补偿按补偿资金的承载主体可分为国家补偿、社会补偿和区域自我补偿,补偿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如政策补偿、技术补偿、连续补偿与一次性补偿等都是现存的补偿方式。


  

  2006年9月湖北省通过了《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和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生物农药和生物有机肥的推广使用等,逐步实行农业生态补偿。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农业生态补偿制度,对我国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无疑具有巨大的意义。事实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了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如美国于1971年提出了乡村洁水计划,根据这个计划政府为那些自愿执行最佳管理措施来减轻农业面源污染的农场主分摊部分费用,此外,还考虑给农场主以税额减免,发给具有某些特殊优惠权的“绿票”等。此后,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也相继提出了一系列农业生态补偿措施,这些生态补偿政策实践为我国的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很好的启示。首先,“技物结合”的补偿模式被发达国家广泛采用。农业生态补偿体系的建立是一项综合、系统的工程,要使其长期、可持续开展,不但要有宏观层面上的政策支持,还要有相应的技术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其次,依托项目管理来实施农业生态补偿也是发达国家的一条成功经验。项目管理的方式能将有限的资金集中起来,走规模效益的道路,依托项目,政策实施起来就容易控制,效果也容易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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