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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官知识养成看法官纠纷解决能力建设

  
  四、法官知识养成视角下的法官纠纷解决能力建设

  
  法官纠纷解决能力的提高是一项系统工程,法院的权威、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体系的健全程度等都是影响法官纠纷解决能力的重要因素。基于前文的论述,这里只从法官知识养成的角度对法官纠纷解决能力建设提出两方面的思考。

  
  (一)关注当下问题的现实思考

  
  首先要注重对法官解决纠纷能力的整体提升。法官解决纠纷并非庸俗的案件摆平术,它需要以深厚的法理知识作为根基。因此,必须对法官的准入设定严格且统一的条件。法官的选任应从整体上保持同质性,有过法学院教育背景的检察官、律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学教授和法学院毕业生等应成为法官选任时最优先考虑的对象。现实中法学教授担任法院领导的做法亦应适度改造,今后应考虑课以教授法官实际的审判职责,通过薪酬、地位、法官的经历来吸引教授出任法官,而不一定是通过官位。此外,应切实发挥好陪审员的职能,着力解决陪审员职能虚化问题。陪审员参审不宜重数量,而应重质量。要充分利用陪审员的特有经历,强化审判效果,鼓励陪审员参与甚至主持案件调解,从参审时间和参审经费上保证陪审员积极履行职责。

  
  其次要注重对法官纠纷解决能力的个体提升。法官纠纷解决能力的个体提升应配合整体提升进行。整体能力的提升将改善个体能力的提升,而个体能力的提升又将带动整体能力的提升。因此应大力奖励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知识功底深厚、司法技艺超群的法官。可以考虑将法官的学术造诣,去边远地区法院、发达地区法院、上级法院、下级法院的工作交流经历,去有业务关联性的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的工作交流经历,从事审判实践工作的经历、案件处理的实际效果(服判息诉情况)综合起来,纳入考核指标,作为法官职级晋升或评优选先的条件或优先考虑条件,提高法官优化其知识养成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法官个体全面解决纠纷能力的提高。

  
  最后要注重对法官纠纷解决能力的持续提升。一方面,要在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知识方面持续提升法官解决纠纷的理论素质,其主要途径是完善法官培训制度,使法官的在职培训既更新知识,又交流知识。第一,在培训机构方面,考虑到中国法官数量庞大而培训资源短缺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适用标准统一的要求,应固定在国家法官学院和省一级法官学院的层次,撤销市一级及以下的法官培训机构。第二,在培训师资上应以经验丰富的法官为主,在涉及到法律政策、新法或其他领域知识的培训时可以考虑将参与立法的学者或官员及其他领域专家请上讲台。第三,在培训内容上除了将相关法理知识的更新作为常规内容外,应针对不同审判领域的法官设置不同的培训内容,同时应增加党的文件、政府工作报告等方面的培训内容,强化法官在审判中把握和贯彻公共政策的知识。此外,针对初任法官,应在增加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方法的同时,增加社区实践、基层锻炼等内容,以便更好地了解社情民意。第四,在培训方式上,缩减学院式的课堂教学方式,扩大学术讲座、提问互动、案例研讨、庭审观摩等灵活教学方式的应用,让死板的课堂教学变成生动的实践教学。另一方面,要在司法技艺方面持续提升法官解决纠纷的现实能力,因为司法技艺在解决具体的纠纷方面起着最为直接的作用,一种娴熟的调解技巧有时可能抵得上几卷厚厚的法律教科书。第一,不应将年轻人过早地推上审判岗位。因为法官必须有较为丰富的生活经历才能胜任法官职业;第二,不应将进入法院系统工作的年限作为提升法官职称或职位的条件。因为很多人进入法院之前就具有丰富工作经验,而法官职业对作为司法实践理性的生活常识的要求应该是多元的,其生活与工作经历越丰富,就越能洞悉人间真情冷暖,就越能更好地把握社情民意。第三,不应将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过早地推出审判岗位。法官退休年龄完全参照一般劳动者的退休标准不符合司法审判自身的特点,将在整体上阻碍法官纠纷解决能力的持续提高。第四,应让审判经验丰富的庭长参与案件的审理。中国法院的庭长要从事大量与审判无关的行政性事务性工作,这无疑是对昂贵审判资源的严重浪费。可以考虑在法院内设专职处理行政事务的副庭长,把庭长从一般性的事务工作中解脱出来,更好地参与和管理审判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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