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问题意识:法官知识养成中的应然与实然
在法官知识养成中,鉴于我国的法学教育、法官培训、法官的任职年龄和来源等方面的现实问题,我国法官的知识养成并不全面。
(一)专业训练:纯粹理性与大部分实践理性的获得
在诉诸权威仍然作为法律论证的重要方式的今天,霍姆斯的那句经典语言“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往往被实用主义法学用来论证法律的本质是实践理性。强调法律的实践理性是没错的,但是,没有了逻辑,法律的生命之树就会常青吗?“如果我们不是完全无视道德与社会方面的考虑,也不是错误地把逻辑认为是机械式的推理行为,那么我们就一定能够得出结论说,逻辑和经验在行使司法职能过程中与其说是敌人,毋宁说是盟友。”[4]就此而言,偏重逻辑的纯粹理性训练显然应该是法官职业的必备经历。从我国的教育实际看,不少与司法相关的纯粹理性如数学、简单的逻辑学等在高中毕业以后就具备了。但是法理学、各部门法的基本原理以及司法实践理性中的程序法知识、实体法知识、法律社会学等内容的获得,则是由法学院垄断的,必须接受大学教育才能获得。即使自学,也要最后通过法学院拿到文凭才有“对世”的效力,而法学文凭的发放权还是由法学院垄断的。也因此,法官纯粹理性和大部分实践理性的养成受法学院教授的影响很大。而法学教授是法律共同体中的精英,他们的博学成就了学生的多才,他们的睿智启迪了学生的敏思,他们的严谨促成了学生的认真,他们的独立操持传教出学生的诚实正直。但遗憾的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历史原因,中国的法官中接受过法学院教育的还只是少数,这就使得学院式的专业训练在法官知识养成中的作用大打折扣。
同时,法学院在培养人才时为了适应市场需要必须宽口径,这就使得它不能完全满足司法中的许多具体知识需求。而法官知识中的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既需要有法学家式的“阳春白雪”,还需要有法律家式的“下里巴人”,既需要“西学东渐”借鉴域外成果,还需要“本土资源”解决中国问题。此外,法学教育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即传授了学生法律论理知识的同时却没有很好地训练学生动员、组织、整合、调配这些知识的知识,典型表现如法律方法论、模拟法庭等课程在法学院基本是选修课或者干脆没有。所以,从法学院训练所得的学院派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还需要被态度更为务实和立场更为中庸的实务派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去中和。这一任务自然要通过对法官的在职继续教育来完成。但是,习惯于照搬法学院教育模式的法官在职教育训练也同样存在不少问题。培训理念僵化、培训方式单一、培训内容空洞已经成为法官在职教育中的顽疾。虽然国家法官学院已经在根治这些顽疾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5]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自身的实践:成长生活过程中的经验法则累积
司法审判除了需要法官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中的法理知识外,还需要经验法则,即我们日常所说的“常识”和“情理”。一般来说,没有人会把常识当作法学专业知识来看待。但是,在特定案件审判中,常识却往往是裁判案件所要求的必须知识储备。比如,正是基于“父母亲爱自己的小孩要胜于别人” 这一常识,所罗门国王才通过“将婴儿劈为两半,各得其一”的诈术,将婴儿判归宁愿放弃小孩而不愿把小孩劈为两半的妇女。[6]所罗门国王所用的这一常识,并不是我们从书本上学到的,而是在我们的成长生活过程中逐渐悟到的。而很多作为法官知识的常识的获得,需要有特定的生活经历,如我们很难想象一个没有结过婚的法官在对离婚案件的审判中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准确的把握。经验法则的另外一个内容是“情理”,在中国司法语境下,也可以等同于社情民意、主流价值观念。电影《马背上的法庭》中,大学生阿洛与老法官老冯在处理“猪拱罐罐山案件”中的不同做法及由此产生的截然相反的后果可以凸显出中国语境下法官掌握“社情民意”的重要性。[7]而社情民意的掌握同样需要法官丰富的人生经历。由此可见,作为法官知识的经验法则必须通过丰富的人生阅历而获得,“与其他行业中年龄和智力都相当的人相比,年轻的法律人并不具有更好的判断力。”[8]反而是年龄越长,经历的世事越多,经验法则就越丰富,由此蔚成的法官气质就更有蕴涵,解决纠纷时也更容易让当事人信服。而在司法中吸收外行(陪审员)参与审判也是弥补经验法则不足的有效方法。但我们的实际情况却是这样的:受“干部年轻化”观念的影响,越来越多不谙世事的年轻人被推上审判岗位;来自社会不同领域的人民陪审员本来有助于补充法官在其他领域的“常识”的不足,但因与人民陪审员制度配套的相关机制没有跟上,使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沦落为有“陪”之名,无“审”之实的点缀,非常不利于法官整体知识的养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