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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天过海,股东先发制人 绝地反攻,公司大获全胜

  
  石某风没有上诉,并履行了和解协议,退出了公司。

  
  【办案体会及思考】

  
  本案的起因是石某风认为自己在公司的股权比利太低,与自己对公司的贡献不相称,想退出公司,但采取的行为为法律所不容。我们代理本案后,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绝地反攻,成功地将盛海公司从官司的泥沼中拉了出来,不仅挽回了盛海公司的大部分损失,而且避免了盛海公司被恶意诉讼拖垮的危险。

  
  本案凸显了一些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经营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比如,股东出于互相之间的信任和碍于情面,不重视工商登记,不签订股东出资协议,股东和亲属均在公司任职,但不签订分工协议,单据、文件和仓库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没有考虑各人之间的能力差异设定相应的激励机制,等等。除此之外,本案还有一些很值得去思索和探讨的法律问题。

  
  一、当公安机关以石某风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后,法院是应该驳回起诉还是中止 审理?

  
  法院认为石某风的诉讼请求与其犯罪行为无必然的联系,不适宜驳回起诉,鉴于石某风从福建收取的货款金额与本案的处理有重大关系,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规定,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待相关事实查明之后再恢复审理。法院的这份裁定,无疑给盛海公司一瓢冷水。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9日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此条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当出现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叉时,应当一概将经济纠纷予以移送的问题。第10条强调:“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具体到本案,石某风依据《公司法》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属于股权纠纷案,与其涉嫌的犯罪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不能因其所涉嫌的犯罪行为来剥夺其作为股东应享有的诉权。因此,法院中止本案的审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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