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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时代的中国“斜向府际关系”探究——建构中央部委与地方政府之多元行政主体间关系

  
  斜向府际关系着力分析不同级别、互不统辖的府际关系,可诠释网络型府际关系的发展历程,建构斜向府际关系具有一定意义。美国各州并不限于级别,宪法条款规定了各州关系的处理;而各部重要性也并不相同,核心部门和一般部门相差甚远,总统常和重要部长形成一个内层内阁共商国策。英国各部地位也不同,英国1937年的《英王大臣法》规定,政府部长分为阁员部长和非阁员部长;部长权力依部长等级和主管事务而不同。斜向府际关系研究后现代的多元行政主体间关系,以共同的客体为对象而结成交往关系,促进各级政府发挥能动性;各行政主体在行政生态系统中合理定位,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达到平衡,避免上级政府的自说自话,各级政府凝聚力量而提供优质的公共品。

  
  三、斜向府际关系的建构基础

  
  斜向府际关系是各级政府在宪法框架下克服层级约束,形成的保留公共秩序和互动对话的平台。

  
  宪政的基点是完善公正的法律,斜向府际关系立足于平等而非游离于宪政精神之外。宪法是使政府服从规则控制的事业;存在于政府的组织结构之中,存在于政府的行动之中,存在于人的生活世界。宪法哲学研究的滞后和薄弱,已构成制约中国宪法学发展的瓶颈之忧;是中国宪政一直处于无根状态、飘若浮萍的根由之所在。[4]英美司法体系介入的违宪审查,树立了处理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关系的典范;将公权力纳入司法体系约束范围并遵循“司法最终原则”,法院介入抽象行政行为和审查任何级别的行政立法;确立分权制衡的制度框架,使得地方政府和中央部委遵循游戏规则;宪法添加中央和地方权限划分条款,明确规定地方之间的权限职能;全国人大设立审查小组,赋予其检查地方立法和部门立法是否冲突的职能。司法公正可以减少多元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中央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发生争议的几率。

  
  斜向府际关系的建构基点是独立法律人格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地承担形式意义上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类型有: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政府,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譬如呼玛县公安局是行政主体而可以对自身行为负责,其与大庆市公安局形成斜向府际关系。《立法法》第82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各行政立法主体制定行政规章都谋求利益最大化,导致行政法规之间存在诸多冲突。拘泥于条块分割分析府际关系,将难以突破行政级别的窠臼,多元行政主体间的良性互动将遥不可及。斜向府际关系超然于科层制束缚,可为协调多元府际争议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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