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地方政府之间主动协调,中央与地方适度分权。地方政府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双赢”的优点,尽量超然自我协调。前述微山湖困局近年大有改善,边界两侧地区互谅互让共谋发展;两地领导建立信任互访、联合预警和矛盾调处机制;两地民众共同维护湖区稳定和谐,使微山湖地区由怨怨相报之地变成友谊的桥梁。[6]中央要引导地方政府相互信任进而走向和解,可在地方官员考核上增加地方政府际争议处理水平的考评权重。从本质上看,地方府际关系综合起来实际上是中央与地方关系;中央既要加强宏观调控的执行力度,又要给地方合理的治理权限,给地方施展才能的空间;央地之间要明晰权限尤其是财权,使地方政府相对可以自足;要打破区域观念、行政级别观念,使得地方政府有相对平等的地位,籍此提高地方政府参与协调的积极性;一般情况下由地方政府自行协调争端,给某一副总理授权,负责例外情况下介入地方政府际争端以应对突发危机。
其四,加强培育非政府组织(NGO),参考国外经验及听取学界建议。有时中央政府不便以行政命令方式解决地方政府矛盾,此时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就凸显出来。非政府组织没有偏袒之嫌,更容易以超脱的身份协调地方政府争议。缘于任期制等因素,地方政府通常追求短期利益而不顾长远目标,而非政府组织是当地机构,更关注本区域的可持续发展,会对地方政府有效监督。NGO对地方政府的协调监督,会有效减少地方政府的恶性竞争,有利于消除矛盾。故而要大力发展NGO,增加其话语权。国外的经验对我国有借鉴意义:法国流域水资源管理较为成功,其遵循自然流域规律,从法律上强化对水污染的治理,建立以流域为基础的解决水问题机制。其流域管理机构有:流域委员会(由中央部门代表、地方官员代表、专家学者、社会团体及用水户等利益相关者代表组成),相当于水议会;流域水管局(用水户和专业代表、地方官员代表、国家部门代表各占三分之一),相当于董事会。法国重视依法规范水资源管理,通过收取用水费和排污费等经济手段增强民众护水意识,科学民主的进行管理。法国跟我国有诸多相似之处,其水资源管理经验对我国水机构改革和水资源管理有启迪作用。 [7]对于解决水污染引起的政府际争端,有学者提出“将发达地区的排污权交易所得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以解决欠发达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乏力以及对发达地区的二次污染和发达地区环境容量资源短缺问题”,[8]这不失为解决水污染问题并实现良性互动的佳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