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相对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相对人作为该行为的相对方,其目的应是追求通过表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处获得该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这就说明相对人在主观上是相信该民事行为是有效的,该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而相对人之所以会与该代理人为民事代理行为,其必然要求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使其对该代理人的代理权达到内心确信程度的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如该表见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盖有有效印章的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只有这样,法律才有必要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来赋予相对人向被代理人追求民事代理行为法律效果的权利。
5.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是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仍与之签订合同,也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缺乏应有的谨慎而轻易将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认作有代理权的人,而是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或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或者相对人应知道他人为无权代理却因过失而不知,并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的,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一般而言,代理关系中的相对人应对代理人有无代理权加以慎重的审查。如相对人轻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为之,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未对行为人的代理资格或代理权进行审查而相信行为人的代理权,不能成立表见代理,即本人不负责任。笔者认为,表见代理人虽然不具备代理权,但却赋予了相对人向被代理人主张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维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损人利己之嫌。依据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这必然要求相对人也赋予被代理人一定的对价,遵守一定的游戏原则,以达到法律对相互处于对立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的平衡。所以,这就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表现为善意以体现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表现为无过失,以更好地保护在这场交易中处于弱势的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四、表见代理在理论上的分类
(一)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
此种表见代理是指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或者知道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作反对的意思表示,从而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表见代理。这其中以授权事实表示行为为要旨,所谓授权事实表示行为是指本人以自己的行为向善意相对人表示以代理权授予他人,但实际上并未授权,该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前者表现为本人以言语或行动表示授予他人以代理权;后者表现为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而不置可否。值得注意的是,授权事实表示于受表示的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为法律行为之前是可以撤回的,但此项撤回须使相对人知悉,否则撤回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且此种表见代理还需代理人在授权权限范围内与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否则就不构成表见代理,也不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