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表见代理的特征
从实质上讲,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但是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有明显的区别:从被代理人的角度看,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是一致的,即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超越代理权,或者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但是从相对人的角度看,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一,从形式上看,表见代理具有有权代理的全部要件,相对人即使尽了充分注意的义务仍然无法知道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是超越代理权、没有代理权或者其代理权已经终止的行为;第二,从法律效果上看相对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了充分注意的义务仍然相信代理人的行为属于代理权限的,被代理人必须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否则就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就狭义的无权代理而言,只有在被代理人对代理人与相对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理论上一直存在三种主张:单一要件说、双重要件说和折衷说。
单一要件说亦称相对人无过失说。即"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被代理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为必要条件。即使被代理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对于代理权存在与否陷于错误认识的客观情形,即可成立表见代理。"[3]双重要件说亦称被代理人有过错而相对人无过错说。即"表见代理的成立除了具备表象与理由这一要件之外,还必须具备本人有过错而相对人无过错这一要件。"[4]折衷说即其认为双重要件说和单一要件说都不无道理,但又有不足,不如采纳一种折衷的措施。[5]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都不无道理,但单一要件说更符合当前经济生活中代理贸易的发展要求,而且其具有以下优点:
1.单一要件说符合国际上表见代理扩大的趋势。从世界各国立法,司法实践来看,表见代理的范围都有扩大的趋势。近年来日本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判例还超过了日本民法典第110条的范围,甚至对代理人冒充本人及其他人假冒本人的案件都按照表见代理处理。[6]而双重要件说对表见代理作了很大的限制,不利于代理贸易的发展和交易安全的保护,只有单一要件说符合表见代理扩大的趋势,因此它被立法机关所采纳是情理之中的事。
2.单一要件说便于司法机关操作。双重要件说将本人有过错而相对人无过错作为构成要件,这使得具体使用时很难把握。单一要件说操作灵活,不局限于双方的过错,将认定表见代理的标准定位于表象与理由是否充分这一实质问题。
3.单一要件说能全面概括表见代理的情形。双重要件说以本人的过失行为使第三人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为构成要件。而当因雇佣关系、夫妻关系产生的表象使得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时,本人没有"过错"。这种情况下即使第三人理由充分,本人也不承担责任,这即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单一要件说以表象和理由作为认定的关键,既将过错和过失纳入了表象和理由的考察范围,又不以过错或过失为根本认定要件。对于双方都无过错或过失的情形,可由法官根据其它情势综合进行判断,避免了双重要件说可能产生的不公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