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及形式
李兰海
【摘要】本文通过对表见代理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理论上的分类及表见代理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的法定情形及立法完善进行分析,认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采用单一要件说,在理论上应分为授权表示型、权限逾越型、权限延续型三类,同时提出了表见代理在《
民法通则》、《
合同法》、《
票据法》中的规范与完善。
【关键词】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立法完善;分类;特征
【全文】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法律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当事人,具有内部和外部两个法律关系,作为内部法律关系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是否有效以及效力是否及于被代理人的问题。无权代理在学理上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原则上是无效的,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一概否认无权代理的效力,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势必会破坏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显然是不科学的。因此肯定一部分附合表见代理条件的无权代理的效力,是弥补上述不足的有效手段。本文将结合《
民法通则》、《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表见代理制度进行简要论述。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1〕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而设置的一项制度,在实践中,有权代理(如授权不明)可形成为表见代理,但表见代理主要是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产生的,即无权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其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能够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则构成表见代理。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法律将使本人(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善意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的责任。[2]我国在新
合同法第
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由此可见,我国在新
合同法中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且表见代理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二是有未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三是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