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认为,西方新教与中国儒教是两种广泛但彼此排斥的理性化。儒教的目标是取得并保存“一种文化的地位”并且以之作为手段来适应这个世界,强调教育、自我完善、礼貌、以及家庭伦理。相反的新教则是创造一个“上帝的工具”,创造一个能够服侍上帝和造世主的人。这种在精神上的差异便是导致资本主义在西方文明发展繁荣、却迟迟没有在中国出现的原因。
在韦伯看来,“理性化”就是从一个价值为取向的行动体制(传统型权威和魅力型权威)转变为一个以目的为取向的行动的体制(法律型权威)的过程。韦伯将形式和理性这两个标准结合起来,将法律制度中所体现的法律类型划分为以下四种:形式理性法、形式非理性法、实质理性法及实质非理性法。
韦伯认为,“我们所理解的法律,只是这样的一种秩序体系:它产生经验有效性的可能性能够得到具体的保障。”在韦伯看来,人们的社会行动常趋向于某些具有“实际常规性”的规范,它们包括“风俗”、“习惯”、“常识”和“法律”。这些社会规范之间的界限是流动的,它们可能同时并存,共同发挥着效力,很难区分是它们中的哪一种导致了某种特定的秩序。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常通过认可某种秩序之正当性的方式来使之确定下来。
韦伯认为,有社会组织的地方就有统治和管理,有统治和管理就得有统治的道理,人们服从统治的道理就构成了权威。任何一种组织,都是以某种形式的权威为基础的。国家是一个“拥有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地位”的实体。从组织体系的有效性来讲,理性的组织制度就是科层制(也翻译为:官僚制)。科层制在精确性、稳定性、纪律的严格性和可靠性方面优于其他任何形式。科层制组织充分地体现了现代资本主义精神,它的追求是通过稳定的、有秩序的、分工合作且运作协调的组织体制来谋求效率。所以,效率是科层制的核心,法治是科层制的灵魂。另外,韦伯对社会行为、社会阶层、经济史等方面都有过深入细致的研究和精彩的论述。
〔 正义观点〕
在韦伯眼中,正义表现为一种理性化的追求。理性就是正义的代名词,我们今天所说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在韦伯看来,相当于“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的概念及其划分。韦伯认为,“理性”意味着科学、真理和正当。实质理性又叫价值理性、目的理性,主要是指人的行为或某一社会事物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符合大家所公认的政治理想、伦理道德观念或宗教信仰,相信人类的行为的内在价值,强调动机的纯正,目标正当;是人们关于事实平等和结果平等的一种价值追求。形式理性又叫工具理性、程序理性,主要是指人的活动为明确设计的规则所控制,并涉及到专门概念和知识的应用,着力于人的行为或某一社会过程的可预测性、可计算性、有效益性;只要求形式平等和起点平等。显而易见,韦伯关于“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的概念隐涵着后来产生的“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