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类商业贿赂犯罪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的共性
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是商业贿赂犯罪必然侵犯的客体,无论是哪一类商业贿赂犯罪,都必然打破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利。在商业贿赂活动当中,不管受贿方是国有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有单位人员,受贿与行贿双方的经济利益不会必然受到侵害,但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必然遭受损害。例如,行贿方为了销售自己并非质次的商品,给予受贿方回扣,以此换取以正常市场价格将商品销售给受贿方的优势地位,受贿方接受贿赂,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购买行贿方的商品。此时,行贿方在正常价格基础上给予对方贿赂最终达到了促使交易成功的目的,其经济利益没有遭受到损害。同时,对受贿方而言,无论受贿方是单位还是单位中的个人,因为购买价格表面是公平的市场价格,单位的经济利益不会因此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形下经济利益遭受侵害的是守法的诚实经营者。一旦受贿方接受行贿方的贿赂、为行贿方打开不正当竞争之门,不实施贿赂行为的竞争者自然被排挤到竞争门槛外,不再具有与贿赂者平等的竞争地位,丧失了开展商业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的机会。
一旦贿赂破坏了公平竞争机制,使行贿者处于优势地位,合法竞争者处于劣势地位,就会造成恶性循环,广大竞争者不会追求提高商品和服务水平来提高竞争力,因为这种竞争无法使他们获取优势地位,他们会争相通过贿赂来竞争商业机会,市场竞争会进入无序状态。商业贿赂加大了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在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的同时,这部分成本最终通常又会由消费者来埋单。更何况大多数情况下,贿赂的存在导致的是高于正常价格的金额和低于正常品质的商品服务之间的交易。此时不仅价格虚高,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不能得到保障,当事人单位的经济利益也会被侵害。长此以往,社会经济会遭受破坏性影响,同时诚信的公序良俗也被极大破坏。
(二)两类商业贿赂犯罪侵害的客体和危害性存在个性差异
公务商业贿赂犯罪,除了必然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造成损害之外,同时侵蚀国有单位的管理秩序,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国有单位或其工作人员掌握的职权是一种公权力,涉及的范围广、利益大,相对于某个私营单位或者个人享有的权利能够对社会产生更大影响。对掌握这种权力的国有单位及工作人员应该提出更严格要求,在行使公权力时必须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如果他们因为贿赂而利用其行使公权力的机会,实施违背职务廉洁性的行为,会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从实践看,公务人员贿赂犯罪常常发生在商业活动领域,他们利用自己掌握的公权力索贿受贿,比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商业贿赂犯罪造成的损害往往更大,波及面更广,社会影响也更恶劣。
三、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