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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泛政治化的逻辑归谬与历史反思

  
  笔者是赞同肯定说的。撇开其他的决定性因素不谈,笔者认为,从防止法律泛政治化的角度考虑,宪法司法化的确是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应然之义,也是当下中国宪政实践中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

  
  从价值建构意义上看,宪法司法化是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涵。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国家“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按照笔者的理解,文明的政治就是民主的、权威的、规范的和伦理的政治,就是程序的、开放的、稳定的和负责任的政治,即法治政治。在文明高度发展的的现代国家,政治文明的终极目标就是实现宪政文明。宪法是政治文明的逻辑前提,不受宪法规范之政治,就不是文明的政治,泛政治化也不是文明的政治。落实现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之重任,必须在立宪、行宪、护宪、守宪等方面促进政治与宪法的发展,从而实现宪法政治的目标。因此,如何将纸上的静态的宪法转化成现实中的动态的宪法政治并构建起有效的宪政秩序,笔者认为,最终要依赖于司法机关对宪法的适用才能获得切实的保障。宪法诉讼便是司法公正与否的最后裁判者。即实现宪法的司法化目标。就此而言,宪法的司法化问题是中国推进政治文明进程和防止泛政治化的必要屏障。

  
  站在现实主义的角度来观察,对于现阶段如何建构中国特色宪法司法审查模式上还有很多亟待研究的课题,中国宪法的司法化之路还很漫长。

  
  笔者要强调的是,宪法的司法化作为当代中国宪法发展的一种趋势,希望与困境并存。我们既不能悲观失望,也不能盲目乐观。建构这项中国特色的宪法司法制度,直接影响到整个法治化进程,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大工程,具有长期性,必须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要实现这一目标还面临着很多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困境,很多问题还亟待研究和应对:

  
  1.违宪审查机关的合理定位问题。宪法司法化的前提之一就是确定一个既具有合理性又具有可行性的违宪审查机关。而违宪审查机关非位尊权重则难以胜任。那么,当下中国“哪一个机关可以担此重任呢?”在诸问题尚未明确之前,任何一种模式的设计都宜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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