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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泛政治化的逻辑归谬与历史反思

  
  百年中国立宪之路与西方的重要区别之一在于:他是一个“自上而下”“人为”的过程而非“自下而上”的自然生成过程。可以说,一个世纪以来中国社会的每一次重大宪政变革无一不是从当时权力结构顶端开始的,往往伴随着激烈的政治斗争,甚至有演化成暴力革命的。几乎每一种政治势力上台,都企图通过自上而下的宪政革命改变中国的政局。他们也总是一味地强调“以革命开民智”,试图以用暴力改造社会,而不能以理性的态度和方式改造社会,立宪不过是他们手中一张张的政治王牌而已。不管怎么说,暴力手段会对宪政建设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如极易煽动阶级仇恨、不利于理性地对待前朝的一些合理的东西、容易引起社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外一个极端,等等。而且,频繁的暴力革命和社会动乱之下,政权动荡更迭,宪法不稳定,宪政便无从生根。概言之,由于泛政治化之立宪进路,经济基础滞后,宪政所依赖的市民社会自治和主权的观念,在近代中国从未真正萌生。所谓宪法,无非成了那些政治精英们揉搓出的不折不扣的强权政治,缺少正当性的逻辑支撑。

  
  (三)立宪所具有的明显的“工具性”特征,形成“政治”与“宪法”的“目标冲突”,造就“体”和“用”的二律背反,导致“畸形政治”和“畸形宪法”。

  
  在清末变革者的心中:“立宪万能论”成了一种可以救国图存的政治神话。其在逻辑上潜含的预设就是:立宪是五条件的,它与政治、经济、文化无关,忽略了制度生长的支持性条件。晚清统治者们的逻辑就是:立宪是“救亡”的产物,而非资本主义发展与封建政权矛盾演进的结果。据此他们以为,只要制定出一部宪法,便可以挽清廷于既倾并可以迅速地将中国导入富强之路。也即他们把立宪作为一种“救亡”的手段而不是作为追求“民主”的目的。他们更注重宪政的工具理性,而非其价值合理性,忽视宪政赖以建立的条件,甚至还理想主义地把宪政制度之确立作为后两者得以实现的充分条件,从而人为地割裂了宪政制度的价值合理性与工具合理性的关联,使得中国近代立宪政治具有明显的“工具性”特征。比如在梁启超那里,立宪主要是救亡的措施。在孙中山那里,也不过是社会革命的副产品而已。

  
  “工具论”使立宪呈现出强烈的激进主义色彩。“急功近利是清末宪政改革发生的主要原因。”戊戌维新的指导者在民智未开的维新初期,就主张“全变”、“速变”,结果使变法走向歧途。辛亥革命在民主政治草创之际,却认为民主主义已经实现,要以激进的步伐营造民生主义,这不但为封建势力的反扑提供了机会,且空泛的“民生”由于缺乏坚实的民众基础而无法获得民众充分的信任和支持。在近代的宪政运动变革者们那些激进的变革设计背后,隐藏的又是多么顽固的道德保守主义,由此必然走向“宪政”外壳和“专制”内核的“畸形政治”或“畸形宪法”近代化结局。诚如谢晖指出的:“二十世纪的中国,既是一个寻求宪政的时代,也是由英雄主导宪法的时代,因此,近百年来在中国颁布的一部部宪法,基本上是以政坛为舞台,以英雄(政治家)为导演的宪法……这是一种奇怪的历史现象,但又是一种必然的实践逻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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