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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行规与法律规范的冲突与协调

  

  第三,对于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规规范应当依法宣告无效,确立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的规定。例如饭店中午12点退房的行规,应当认为是一个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规范,是违反《合同法》强制性规定格式条款,因此,应当引起业界的高度重视。目前在很多饭店已经带头实行新的饭店住宿结算方式,例如实行下午两点退房的规则,既方便了消费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并没有使业界受到损害。对此,南昌市消协在倡议书中建议酒店将退房时间延时至下午两点,并鼓励各宾馆饭店按照自身特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就顾客住房时间推出更加人性化的管理。南昌市旅游饭店分会专门召开理事会,认为饭店可以在坚持“12点退房”行规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情况,多采取一些人性化的灵活举措和策略。在实际上,南昌市目前只有一家商务酒店响应了“关于宾馆饭店适当延时退房”的倡议。可见,自觉接受这样的规则还有一定的难度。值得欣慰的是,2008年7月,北京、上海、天津的部分酒店业试运营将酒店退房时间延迟至下午两点。北京邮电大学文法经济学院教授许志永接认为,国家法律法规就酒店何时退房并没有明确规定,即使像北京等三个城市试推行的下午2点退房也只是建议性的,酒店应该提高自身效率解决延时退房的问题,而酒店业惯例的“松动”,并非是酒店业的“让步”,而是一种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的体现。[3]我认为,这样的行规既然已经违反《消法》和《合同法》的规定,那就应当尽早改革,而不是在法院受理这样的案件之后还要羞羞答答、推三阻四,甚至阻止法院做出正当的判决。


  

  第四,法律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商业行规的监管。对于商业行规,法律不能采取放任态度,任其自由发展,应当予以适当监管。对于违反法律的行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责令予以撤销。在发生司法争议的时候,人民法院应当有所作为,对发生争议的行规依照法律进行审查,确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确定违反法律的,应当宣告无效,判决支持消费者的正当诉求,形成判例,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发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不是在某些行业协会的干预下去动员消费者撤诉而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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